※ 引述《PureTop (其實是偏1)》之銘言:
: 依據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五、請求刪除。」
: 第十九條規定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略)。
: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PTT若未允許當事人刪除其帳號(因其帳號有個人資料),是否有違此法之規定?
: 查各大國內有會員制度的網站,皆有請求刪除帳號之功能,PTT是否也應該要研擬一下?
這問題大概只能從系統面著手
將帳號的結構改變
刪除時是先轉為停滯帳號
三個月期限後才刪除
至於資料是否備份五年就看官方了
順便跟手機驗證帳號一起做吧(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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