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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球 一、 報名人數:每場比賽限登錄20名球員,其中一人為隊長。 上場比賽之球員為十人。若使用增額球員(EP)時,為十一位球員。 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棄權比賽」。 二、比賽制度: (一)預賽循環制,決賽單淘汰制 (二)各組每場比賽時間得以報名隊數決定之。 三、比賽規則與方式: (一)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4-2006慢速壘球規則 四、名次判定: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一場得0分, 積分相同時以:1.兩隊勝負關係 、 2. 總失分較少者 、 3. 總得分較多者、 4.相關球隊商率決定(總局數÷總得分)。 五、獎勵辦法: (一)團體獎:設冠軍、亞軍頒發獎金及獎盃,季軍頒發獎盃 六、注意事項: (一)每隊每場比賽限登錄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 則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二)各隊應於賽程時間前半個小時報到登錄,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三)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四)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 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五)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六)預賽每場六十分鐘、決賽每場七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屆時若仍未賽完, 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 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 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七) 上半身服裝統一,要有明顯背號。 七、申訴: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 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 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研議公佈之,正時亦同。 比賽用球: YS 1100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