壘球
一、 報名人數:每場比賽限登錄20名球員,其中一人為隊長。
上場比賽之球員為十人。若使用增額球員(EP)時,為十一位球員。
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棄權比賽」。
二、比賽制度:
(一)預賽循環制,決賽單淘汰制
(二)各組每場比賽時間得以報名隊數決定之。
三、比賽規則與方式:
(一)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4-2006慢速壘球規則
四、名次判定: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一場得0分,
積分相同時以:1.兩隊勝負關係 、 2. 總失分較少者 、 3. 總得分較多者、
4.相關球隊商率決定(總局數÷總得分)。
五、獎勵辦法:
(一)團體獎:設冠軍、亞軍頒發獎金及獎盃,季軍頒發獎盃
六、注意事項:
(一)每隊每場比賽限登錄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
則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二)各隊應於賽程時間前半個小時報到登錄,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三)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四)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
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五)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六)預賽每場六十分鐘、決賽每場七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屆時若仍未賽完,
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
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
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七) 上半身服裝統一,要有明顯背號。
七、申訴: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
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
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研議公佈之,正時亦同。
比賽用球: YS 1100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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