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十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嘉義大學室外籃球場
三、報名人數:(一)每隊報名人數不限,每場比賽可登錄十二人。
單項比賽不可跨隊
(二)每系最多報名兩隊。
四、參賽隊伍: 上限28隊 下限20隊(如遇天氣不良導致比賽無法進行,將退還報名費
三分之一)
五、比賽制度:
(一) 預賽採分組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賽。
(二) 決賽成績取前三名。
(三) 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四隊取兩隊,三隊取一
隊進決賽。
2、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1) 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 三隊積分相等時,以該三隊之相關球賽商率(總得分除以失分和)大者
為勝。
六、報名費: 2500元
七、獎 勵:冠軍 1000元+兩顆比賽用球,亞軍 500元+一顆比賽用球季軍
300元+一顆比賽用球。
八 、比賽用球:本比賽採用斯伯丁籃球。
九、比賽規則:如附錄。
十、比賽規定:
(一) 各隊請於該場比賽前二十分鐘前至紀錄台填寫球員名單。
(二) 各隊比賽時,逾時十分鐘未出場時,以棄權論。
(三) 各隊出場比賽時,請務必穿著整齊之比賽球衣出場賽,並攜帶學生證以便查驗,
未帶學生證者不得出場比賽。
(四) 球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一經發現或經由檢舉屬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十一、申訴:
(一)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發生半小時內以書面提出
(申請書在各紀錄台皆可領取),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提出。
(二)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二、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附錄:
一、比賽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
一決勝期之間,休息時間為兩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五分鐘。加時比賽五分鐘,
而加時賽前有兩分鐘休息時間。
二、犯規停錶部分前三節最後一分鐘停錶,而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若打入延長賽,
則是最後兩分鐘停錶,全部比賽皆是如此。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同時應一次或多
次五分鐘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所有決勝期必須延續第四節的進攻方向與團
犯次數。
三、暫停部分規則,前三節比賽每節每隊允許請求一次暫停,第四節允許請求兩次暫停
,每一決勝期可以請求一次暫停。上一節沒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一節使用。
四、暫停時機:裁判宣判任何一方犯規違例出界或宣判爭球以及對隊得分後請直接向紀
錄台請求暫停由紀錄台來通知裁判。限制:單一罰則罰球間,罰球後,不得請求暫
停。
五、技術犯規罰責改為一次罰球和隨後的中場發球權。技術犯規及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及
其罰責。此規則由場上裁判判斷裁定。
六、每節團隊犯規累積至四次後即進入加罰狀態,第五次犯規時加罰。進攻犯規不為
團隊犯規。
七、得分後,在界外發球球員或球後開始計時五秒。違規或暫停比賽之後,發球入界
的球員必須站在裁判指定的位置發球入界,球員發球入界之前不得在球觸及其他
球員之前再次觸球或是在球離手後使球先觸及界外,或是在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
踩進場內,球必須要在五秒內離手,並且不得使球直接中籃。發界外球的球員在
球離手之前或同時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可以橫向或垂直向後移動一個方向一公
尺。
八、替補時機:裁判宣判任何一方犯規或宣判跳球時雙方皆可請求替補,對隊違例或
球出界時也可請求替補。若有一方之替補請求成立則雙發皆可替補球員。第四節
或決勝期最後兩分鐘,對隊進球也可請求替補。
九、關於新規則的主要認定有:八秒內過半場規定,持球五秒規定在預賽決賽皆採用。
十、其他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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