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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各位大家好 今天去面試一家傳統產業 到後來談條件時, 其中有兩條讓我很困惑 第一項 是:工作滿七天但不滿一個月領不到薪水 第二項 是:試用期為兩個月,如果兩個月內公司覺得不適任將不簽約 且無法蓋章並不得申請非自願性離職。 後來回家跟父母討論時,他們說台南的傳產都這樣,因為我找工作很久了(100年6月至 今,中間有去某大學當兼任助理)可是這樣不符合勞基法的工作,究竟是先忍著做好, 還是先婉拒,再找找別的工作呢? 還請版上大大給意見了,謝謝大家<(__)>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74.3 ※ 編輯: s6s2s8 來自: 218.165.74.3 (03/21 22:16)
dophinn:我想你擔心的是,簽了契約,是否只能照契約走,勞基法無用 03/22 00:05
dophinn:我引用某地方政府勞工局某處長的話 03/22 00:06
dophinn:http://ppt.cc/r@rD 03/22 00:07
dophinn:若經濟上有壓力,我不能阻止你。但會開這種條件的公司, 03/22 00:08
dophinn:實際上,會做更多違反勞基法的事情。 03/22 00:09
dophinn:你提到的第一項、第二項都是違反《勞基法》,即便簽了契約 03/22 00:10
dophinn:依《民法》第71條,這兩條款無效。 03/22 00:13
s6s2s8:謝謝樓上d大的回答,我會再跟爸媽好好溝通的,謝謝您 03/22 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