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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ER (可亥金)》之銘言: : 我想請問 我這個月25號就滿三個月了,我有去電去詢問過勞工局, : 勞工局的回覆是未滿三個月可不須預告日,而且公司在我遞出離職申請書後, : 就請同事來交接我的工作,後來我詢問公司主管工作結束的時間, : 結果主管是回覆我說她是晚上才看到我的離職單(我是15號就先告知主管,16號就拿申 : 請書給我,17號早就叫同事來交接) : 說確定的結束時間要等公司總經理簽核後才生效,還說我們間接人員要30天才能離職, : 今天我跟公司主管說 我未滿3個月是可以不用預告日,而且交接工作也已經完成,公司規 : 定的30天是適用在滿三年以上的員工 : 結果公司回說公司的規章之前皆已詢問過勞工局,規章制訂後也送勞工局審查合格 : 說一切依規定處理 說我有權不去上班 然後明天開始依曠職論.. : 當初進公司 是有給我們簽署 上頭是好像有間接人員須提前30天提出 : 這樣是不是就算我違約?! 公司能藉此扣掉我的薪資嗎? 請參照這項解釋令 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抮勞資二字第○○六○九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 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 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