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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去勞工局問過了, 確認離職必須由雙方約定, 並非主管一人決定的, 若要要求提前離職, 那等於非自願,必須給遣散費, 感謝熱心幫忙的版友 ※ 引述《qqfish1001 (愚魚於娛)》之銘言: : 先謝謝這位版大 : 家人在此公司待了兩年半左右, : 1/17提出離職,預告公司二月底走, : 但主管卻用各種理由刁難,硬要逼在年前離開, : 請問這樣適用於勞基法嗎? : 請問可以堅持自己當初的離職日,也就是二月底離開嗎? : 還是主管說了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25.97
ErosYuan:經一事長一智,順便我也更新我的資訊跟觀念了~ 02/06 17:04
Subaudition:有這規定對勞工不錯 02/06 18:06
diego99:這整串應該m才是 02/06 18:07
dnzteeqrq:=.= 感謝 qqfish 02/06 20:26
nanaling:拜託板主把這篇公告+置底XD一堆人以訛傳訛還頭頭是道 02/07 01:10
nanaling:信誓旦旦的自以為理所當然 害死人了 02/07 01:10
ibluewings:推nana大 02/08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