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eased:現在簽得幾乎都是不定期契約,與18條第2項有何關係? 02/07 09:37
→ pleased:且,"不定期"契約又哪來的日子... 02/07 09:38
感謝指教,那我修改一下。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226.219 (02/07 09:43)
推 DreamOfPilot:根據我昨天查詢的印象 勞方自提離職 資方要勞方早 02/07 09:48
→ DreamOfPilot:於預定離職日離開 除了資遣之外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 02/07 09:49
→ DreamOfPilot:給付勞工到預定離職日的全數薪資 一樣可以成立 02/07 09:49
→ diego99:給到離職日當天的薪資是要勞方同意的 02/07 09:50
→ diego99:說不定勞方很愛做所以才想做到離職日阿,誰曉得QQ 02/07 09:50
→ diego99:當然這情況通常不會發生XD 02/07 09:51
→ diego99:所以這部份,重點還是勞資雙方的溝通 02/07 09:51
推 DreamOfPilot:不過這個要雙方合意 02/07 09:52
→ diego99:如果溝通不良,建議找勞工局幫忙調解。 02/07 09:52
→ diego99:不要再認為「調解」是搞的很難看 02/07 09:52
→ diego99:明明溝通不良更難看阿.... 02/07 09:52
→ NRAM:我覺得對於第18條的解釋有點問題 就字面上來說 依照第15條提 02/07 11:18
→ NRAM:出勞動契約終止的勞方,不得向資方要求"預告期薪資"。因為15 02/07 11:20
→ NRAM:條只規定了要預告,沒有說明不得提早離職,這樣是不是表示 02/07 11:21
→ NRAM:18條規定勞工提出預告者 不得要求加發預告期薪資或是資遣費?? 02/07 11:23
看來目前應該就剩第18條第1項有疑問,
我們不如這樣看吧!先原諒我跳個針: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首先我們需要先討論何謂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15條規定勞工必須依勞基法向雇主預告離職日期,
所以依照規定終止契約,當然是到離職日才算依規定,
你認為雇主要求勞工提早走人是依照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嗎?
既然如此當然就違反第18條第1項,
故此部份勞工是可以要求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的,
因為這樣就變成非自願離職。
有錯歡迎指正。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226.219 (02/07 11:34)
→ NRAM:也就是所謂的"預告期薪資"只限於 資方未依16條先預告資遣的 02/07 11:28
→ NRAM:的時候才成立呢??? (資方未依預告期資遣=>要給"預告期薪資") 02/07 11:30
→ NRAM:(勞方依照預告期提出離職=>(有沒有被迫提早離職??條文沒寫)=> 02/07 11:33
→ NRAM:不得向資方要求預告期薪資) 我也不希望法律是這樣解釋的... 02/07 11:34
→ diego99:其實我是認為這邊寫的相當清楚了 02/07 11:35
→ diego99:當然我還是希望有專業人員能夠做補充 02/07 11:35
→ NRAM:感謝你的回答 也感謝你能體諒我的腦筋一直轉不過來 (囧囧) 02/07 11:44
→ diego99:不會,希望有幫助到你^^ 02/07 11:44
→ NRAM:如果勞工依照第15條的規定:提前預告離職 所以雇主"必須"讓勞 02/07 11:46
→ NRAM:工作到離職日,這樣的話第18條 到底是在規範哪種狀況呢?? 02/07 11:47
→ diego99:可能是預防勞工明明都離職了還惡意討資遣費吧... 02/07 11:47
→ NRAM:因為勞方在預告期的薪資 只要他有上班就一定適合法可以領的 02/07 11:48
→ diego99:是阿,所以資方要就給薪資讓他先離開,而不是提早叫他走 02/07 11:49
→ diego99:這些情況是為了避免勞資雙方有溝通的疑慮才訂定的 02/07 11:49
→ diego99:當然這部份也規範到,資方資遣勞工 02/07 11:50
→ NRAM:所以其實第18條可以改成「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資遣費」~ 02/07 11:51
→ diego99:而勞方開始擺爛亂工作,資方是可以拒付資遣費的 02/07 11:51
→ diego99:所以才會多說第12條 02/07 11:51
→ NRAM:把"預告期間工資"刪掉~對勞工比較有保障吧~ 02/07 11:51
→ diego99:不對,因為當資方要勞方提早離開的話 02/07 11:52
→ diego99:因為資方沒有依規定提早預告,就必須付預告日的薪資 02/07 11:52
→ diego99:所以預告薪資要寫在規則裡面 02/07 11:53
→ NRAM:嗯~第18條沒有規範到雇主~只規範到勞工..... 02/07 11:53
→ diego99:其實就把第18條想成預防勞資某方離職還擺爛就想得通了 02/07 11:54
推 DreamOfPilot:其實原本 d 大在文中就寫的很清楚了,第18條第1項 02/07 12:24
→ DreamOfPilot:是說當勞工依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02/07 12:24
→ DreamOfPilot: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換句話說,當雇主 02/07 12:24
→ DreamOfPilot:嗣後要求勞工提早離職,這樣的情況原先雙方合意的 02/07 12:25
→ DreamOfPilot:離職申請會不成立,勞工就並非依第15條準用第16條 02/07 12:25
→ DreamOfPilot:之一離職,而會變成雇主動依第16條之1要求勞工 02/07 12:25
→ DreamOfPilot:非自願離職,這樣就成立資遣要件,因此勞工可據此 02/07 12:25
→ DreamOfPilot:向雇主要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02/07 12:25
→ DreamOfPilot:對資方來說,唯一的解套方式,是如果資方要求勞方 02/07 12:25
→ DreamOfPilot:提早離職,資方必須給付雙方原本合意的預定離職日 02/07 12:25
→ DreamOfPilot:前所有薪資,且此約定仍續獲得雙方合意方始適法成 02/07 12:26
→ DreamOfPilot:立。以上是小弟淺見,如果錯誤還請各位不吝指正。 02/07 12:26
→ DreamOfPilot:不過如果原本預定離職日大於法定預告期間的話,這個 02/07 12:27
→ DreamOfPilot:我倒是不是很確定資方給付薪資基準為何...不然要是 02/07 12:27
→ DreamOfPilot:勞方要求了過長的離職期間又擺爛........ 02/07 12:28
→ diego99:擺爛就直接用第12條叫勞方走人就好,不必給資遣也不必預告 02/07 12:30
→ dnzteeqrq:感謝分享 02/07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