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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結論好了 這邊分成兩部分, 一種是自願性離職, 另一種是非自願性離職,也就是資方解雇勞方。 口訣: 勞方要走,3月內不需預告, 3月後按規定預告,不拿資遣, 若資方要勞方提早,則給資遣給預告薪資。 資方要勞方走,3月內不需預告,要給資遣, 3月後按規定預告,提早還要給預告薪資, 若勞方想提早,則免資遣免預告薪資。 --- Part I. 自願性離職須知 勞方工作未滿3個月,不需預告即可離職 勞方工作已3個月則必須按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資方不得拒絕 資方若希望勞方提早離開,勞方即成為非自願離職,按資遣相關規定。 資方違反則罰2萬以上30萬以下罰緩(請務必檢舉) --- Part II. 非自願性離職(希望資方能看清楚這邊) 這裡勞基法的規定不少,大致說明如下; 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預告日期的規定是相同的, 3個月內不需預告就可資遣勞方,但要依資遣規定給予資遣費 滿3個月就必須預告,預告規定如下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如果你希望自願離開的勞工提早走, 你必須支付預告日的薪資以及資遣費, 這方面資方絕對是有害而無益,所以做決定前請先翻翻勞基法。 --- 有板友問說第18條的意思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我們再看一次第12條與第15條吧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條應該資方最常拿來解雇勞方的重點, 所以這方面只能請勞工要懂得保護自己,以及保存證據, 基本上,資方要你離開,光利用這條就可以編上千千萬萬個理由。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以不定期契約來看, 這部份本身就是勞工自己想走,所以不該要求資遣費, 但是如果是資方希望勞方「提早」走,明顯就與18條第1項牴觸, 因為要「提早」走的日子與預告結束日(第15條)不同阿, 既然沒有依照第15條終止契約, 勞方當然可以要求資遣費, 而且資方還不能拒絕給耶! --- 以上,有錯還請專家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26.219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226.219 (02/07 09:36)
pleased:現在簽得幾乎都是不定期契約,與18條第2項有何關係? 02/07 09:37
pleased:且,"不定期"契約又哪來的日子... 02/07 09:38
感謝指教,那我修改一下。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226.219 (02/07 09:43)
DreamOfPilot:根據我昨天查詢的印象 勞方自提離職 資方要勞方早 02/07 09:48
DreamOfPilot:於預定離職日離開 除了資遣之外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 02/07 09:49
DreamOfPilot:給付勞工到預定離職日的全數薪資 一樣可以成立 02/07 09:49
diego99:給到離職日當天的薪資是要勞方同意的 02/07 09:50
diego99:說不定勞方很愛做所以才想做到離職日阿,誰曉得QQ 02/07 09:50
diego99:當然這情況通常不會發生XD 02/07 09:51
diego99:所以這部份,重點還是勞資雙方的溝通 02/07 09:51
DreamOfPilot:不過這個要雙方合意 02/07 09:52
diego99:如果溝通不良,建議找勞工局幫忙調解。 02/07 09:52
diego99:不要再認為「調解」是搞的很難看 02/07 09:52
diego99:明明溝通不良更難看阿.... 02/07 09:52
NRAM:我覺得對於第18條的解釋有點問題 就字面上來說 依照第15條提 02/07 11:18
NRAM:出勞動契約終止的勞方,不得向資方要求"預告期薪資"。因為15 02/07 11:20
NRAM:條只規定了要預告,沒有說明不得提早離職,這樣是不是表示 02/07 11:21
NRAM:18條規定勞工提出預告者 不得要求加發預告期薪資或是資遣費?? 02/07 11:23
看來目前應該就剩第18條第1項有疑問, 我們不如這樣看吧!先原諒我跳個針: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首先我們需要先討論何謂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15條規定勞工必須依勞基法向雇主預告離職日期, 所以依照規定終止契約,當然是到離職日才算依規定, 你認為雇主要求勞工提早走人是依照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嗎? 既然如此當然就違反第18條第1項, 故此部份勞工是可以要求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的, 因為這樣就變成非自願離職。 有錯歡迎指正。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226.219 (02/07 11:34)
NRAM:也就是所謂的"預告期薪資"只限於 資方未依16條先預告資遣的 02/07 11:28
NRAM:的時候才成立呢??? (資方未依預告期資遣=>要給"預告期薪資") 02/07 11:30
NRAM:(勞方依照預告期提出離職=>(有沒有被迫提早離職??條文沒寫)=> 02/07 11:33
NRAM:不得向資方要求預告期薪資) 我也不希望法律是這樣解釋的... 02/07 11:34
diego99:其實我是認為這邊寫的相當清楚了 02/07 11:35
diego99:當然我還是希望有專業人員能夠做補充 02/07 11:35
NRAM:感謝你的回答 也感謝你能體諒我的腦筋一直轉不過來 (囧囧) 02/07 11:44
diego99:不會,希望有幫助到你^^ 02/07 11:44
NRAM:如果勞工依照第15條的規定:提前預告離職 所以雇主"必須"讓勞 02/07 11:46
NRAM:工作到離職日,這樣的話第18條 到底是在規範哪種狀況呢?? 02/07 11:47
diego99:可能是預防勞工明明都離職了還惡意討資遣費吧... 02/07 11:47
NRAM:因為勞方在預告期的薪資 只要他有上班就一定適合法可以領的 02/07 11:48
diego99:是阿,所以資方要就給薪資讓他先離開,而不是提早叫他走 02/07 11:49
diego99:這些情況是為了避免勞資雙方有溝通的疑慮才訂定的 02/07 11:49
diego99:當然這部份也規範到,資方資遣勞工 02/07 11:50
NRAM:所以其實第18條可以改成「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資遣費」~ 02/07 11:51
diego99:而勞方開始擺爛亂工作,資方是可以拒付資遣費的 02/07 11:51
diego99:所以才會多說第12條 02/07 11:51
NRAM:把"預告期間工資"刪掉~對勞工比較有保障吧~ 02/07 11:51
diego99:不對,因為當資方要勞方提早離開的話 02/07 11:52
diego99:因為資方沒有依規定提早預告,就必須付預告日的薪資 02/07 11:52
diego99:所以預告薪資要寫在規則裡面 02/07 11:53
NRAM:嗯~第18條沒有規範到雇主~只規範到勞工..... 02/07 11:53
diego99:其實就把第18條想成預防勞資某方離職還擺爛就想得通了 02/07 11:54
DreamOfPilot:其實原本 d 大在文中就寫的很清楚了,第18條第1項 02/07 12:24
DreamOfPilot:是說當勞工依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02/07 12:24
DreamOfPilot: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換句話說,當雇主 02/07 12:24
DreamOfPilot:嗣後要求勞工提早離職,這樣的情況原先雙方合意的 02/07 12:25
DreamOfPilot:離職申請會不成立,勞工就並非依第15條準用第16條 02/07 12:25
DreamOfPilot:之一離職,而會變成雇主動依第16條之1要求勞工 02/07 12:25
DreamOfPilot:非自願離職,這樣就成立資遣要件,因此勞工可據此 02/07 12:25
DreamOfPilot:向雇主要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02/07 12:25
DreamOfPilot:對資方來說,唯一的解套方式,是如果資方要求勞方 02/07 12:25
DreamOfPilot:提早離職,資方必須給付雙方原本合意的預定離職日 02/07 12:25
DreamOfPilot:前所有薪資,且此約定仍續獲得雙方合意方始適法成 02/07 12:26
DreamOfPilot:立。以上是小弟淺見,如果錯誤還請各位不吝指正。 02/07 12:26
DreamOfPilot:不過如果原本預定離職日大於法定預告期間的話,這個 02/07 12:27
DreamOfPilot:我倒是不是很確定資方給付薪資基準為何...不然要是 02/07 12:27
DreamOfPilot:勞方要求了過長的離職期間又擺爛........ 02/07 12:28
diego99:擺爛就直接用第12條叫勞方走人就好,不必給資遣也不必預告 02/07 12:30
dnzteeqrq:感謝分享 02/07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