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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kby (馬克最愛馬克杯)》之銘言: : 如題 : 先說我知道勞基法沒有規定有試用期這回事 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這回事情 但是...... 沒去管資方與勞方 私下對適用期達成協議這件事 所以當公司跟你講說有適用期這回事時 你沒有表現出反對的樣子 那就是口頭契約成立了 雖然勞基法沒有適用期規定 但是你跟資方就開始有適用期的協定了.... : 昨天剛好是時間到主管找我約談 : 劈哩啪啦講一堆後,結論是 : "我認為你還不夠能勝任,要不然先降一級在試用3個月,我會觀察你情況" : 我:喔...那降級有什麼改變?! : 主管:就職稱&薪資改變...其他職務內容不變 : 我心裡想,其他不變不就一樣每天都搞到7.8點才下班... : 職稱/職務什麼的要配合調整,在這幾個月內都配合了好幾次 : 可是你要動到薪水,抱歉!不能接受! : 更何況調整後的與我前份工作差不多,還要責任制及沒有加班費勒... : 所以當下就跟他提離職,更妙的來了!!! : 居然跟我說那這樣的話,他最近會開始找人,等到人來再進行交接.. : 最快要到5月底,到時想離開的話"隨時"能離開 : 等等...一個半月?! : 我:唉....可是我應該還在公司試用期吧?! : 主管:喔..這個喔 基本上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這東西了 : 靠夭~那你找約我約談的目的不就是講試用期到的東西 : 更何況你還要把我延長哩.... : 反正也發mail回覆給他了.同時cc給自己了 : 公司也規定試用期內自認志趣不合者可隨時離開... : 更何況勞基法規定的10天哩 : 真的是工廠內什麼事都可能發生.... : 分享給大家笑笑^^ 你要表現出反對 才沒有適用期這回事 所以惹~~~ -- 用本尊來豪洨是我的堅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218.206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00)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03)
robler:呃...好像...不太對吧 04/16 22:04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97&ctNode=30950&mp=001 法務部認證... 只能講 資方玩贏勞方不是沒有道理的.... 因為人云亦云 聽到勞基法沒規定適用期這回事 就當作適用期就是禁止的....(嘆)
frontseat:老實說你現在離開會有什麼結果嗎??勞基法不是規定 04/16 22:05
frontseat:未滿三個月 隨時可以離職嗎? 04/16 22:05
看公司高興阿....基本上員工跟公司達成協定 隨時離開都可以阿... 記得勞基法一年以下是10天吧 一年以上是20天.... 更何況未滿三個月 說真的也沒機會接到重要職務.... 說句更現實一點 上班而已 別把自己想得對公司很重要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10)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14)
cheaujiun:雙方當然可以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的一切依然要尊守法 04/16 22:28
cheaujiun:律,沒有說因為是試用期就可以隨時變更勞動條件這種事 04/16 22:29
試用期不可變更勞動條件? 勞基法沒明文規定 就代表...沒禁止... 很抱歉 你就是生在鬼島.... 除非有跳出來勇氣跟公司說~"不"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33)
cheaujiun:呃 承認試用期不代表可以不用遵守勞基法跟一般原理原則 04/16 23:20
cheaujiun:試用期期間依然等同一般的勞僱契約,自然不能隨意變更 04/16 23:21
ansonandan:不懂裝懂.... 04/16 23:37
為何不發一篇打我臉呢?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42.126.92 (04/17 00:08)
dscandy1119:勞基法取消試用期,但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這ok 04/17 09:29
dscandy1119:但不同認同沒明文規定表示可隨意變更勞動條件 04/17 09:29
dscandy1119:跟你約定有試用期,跟我有沒有勞工應有權益根本兩回事 04/17 09:30
dscandy1119:不滿意我可以叫我走,不代表你想要我幹嘛我就要幹嘛吧? 04/17 09:30
dscandy1119:你如果給個案例最後一個月叫你轉業務,沒業績就滾 04/17 09:33
dscandy1119:這樣資方還告贏,我就真的信了~~~ 04/17 09:33
gv390:看到這個,我就想到當年去聽演講,有個律師說,上下班回家 04/17 10:22
gv390:車禍,算不算職災。勞基法規定是算,可是那個官司的結果是 04/17 10:23
gv390:不算 04/17 10:23
wangseja:完全符合傷病審查準則基本上會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 04/17 10:27
wangseja:http://ppt.cc/jZNx 實務上是個案認定之 04/17 10:28
WTF1111:既然稱作勞動契約,就是要雙方合意,原po同意做x自己沒人 04/17 14:20
WTF1111:能管,原po就「被解雇」和「新勞動條件」兩條路可選 04/17 14:21
所以了 要改變亂象就是原po要勇敢說不...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9.185 (04/17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