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bler:呃...好像...不太對吧 04/16 22:04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97&ctNode=30950&mp=001
法務部認證...
只能講 資方玩贏勞方不是沒有道理的....
因為人云亦云 聽到勞基法沒規定適用期這回事
就當作適用期就是禁止的....(嘆)
推 frontseat:老實說你現在離開會有什麼結果嗎??勞基法不是規定 04/16 22:05
→ frontseat:未滿三個月 隨時可以離職嗎? 04/16 22:05
看公司高興阿....基本上員工跟公司達成協定 隨時離開都可以阿...
記得勞基法一年以下是10天吧 一年以上是20天....
更何況未滿三個月 說真的也沒機會接到重要職務....
說句更現實一點 上班而已 別把自己想得對公司很重要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10)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14)
→ cheaujiun:雙方當然可以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的一切依然要尊守法 04/16 22:28
→ cheaujiun:律,沒有說因為是試用期就可以隨時變更勞動條件這種事 04/16 22:29
試用期不可變更勞動條件?
勞基法沒明文規定 就代表...沒禁止...
很抱歉 你就是生在鬼島....
除非有跳出來勇氣跟公司說~"不"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8.206 (04/16 22:33)
→ cheaujiun:呃 承認試用期不代表可以不用遵守勞基法跟一般原理原則 04/16 23:20
→ cheaujiun:試用期期間依然等同一般的勞僱契約,自然不能隨意變更 04/16 23:21
噓 ansonandan:不懂裝懂.... 04/16 23:37
為何不發一篇打我臉呢?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42.126.92 (04/17 00:08)
→ dscandy1119:勞基法取消試用期,但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這ok 04/17 09:29
→ dscandy1119:但不同認同沒明文規定表示可隨意變更勞動條件 04/17 09:29
→ dscandy1119:跟你約定有試用期,跟我有沒有勞工應有權益根本兩回事 04/17 09:30
→ dscandy1119:不滿意我可以叫我走,不代表你想要我幹嘛我就要幹嘛吧? 04/17 09:30
推 dscandy1119:你如果給個案例最後一個月叫你轉業務,沒業績就滾 04/17 09:33
→ dscandy1119:這樣資方還告贏,我就真的信了~~~ 04/17 09:33
→ gv390:看到這個,我就想到當年去聽演講,有個律師說,上下班回家 04/17 10:22
→ gv390:車禍,算不算職災。勞基法規定是算,可是那個官司的結果是 04/17 10:23
→ gv390:不算 04/17 10:23
→ wangseja:完全符合傷病審查準則基本上會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 04/17 10:27
→ WTF1111:既然稱作勞動契約,就是要雙方合意,原po同意做x自己沒人 04/17 14:20
→ WTF1111:能管,原po就「被解雇」和「新勞動條件」兩條路可選 04/17 14:21
所以了 要改變亂象就是原po要勇敢說不...
※ 編輯: foreverthink 來自: 114.24.219.185 (04/17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