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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小弟目前還是在試用期三個月以內,但做了一陣子之後發現 不是很適合這公司的工作,所以已經在口頭上向主管提出離職, 而爬文中有看到一些提出離職的時間點規範如下: ==================== 預告期的時間 勞基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這樣我連第一點的條件都沒有滿(未滿三個月),是否告知的時間點可以短於10日呢? 主要會想要這樣子詢問,是因為爬文的文章裡面都有提到提出提直的"書面文件"以佐證 (我目前只有口頭上的告知、無文書或是信件) ,但主管在對談中似乎有跟我提到""可能無法在我指定的日期內完成離職手續"", 這樣子萬一遇上拖泥帶水的流程,我是否可以直接時間一到就不去了呢? PS:勞保、跟 健保都可以不用自行退保,然後新公司直接銜接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2.146
lxf:基本上講完隔天就可以閃了 記得寄mail cc給人資 06/07 01:57
請問CC是甚麼意思?@@ ※ 編輯: wawababa 來自: 114.24.0.199 (06/07 02:04)
lxf:郵件「副本抄送」 表示有第三人知道這件事 06/07 02:05
lxf:不然就選更上一階主管也行 06/07 02:06
wawababa:一份主管、一份人資的意思嗎? 06/07 02:08
flypenguin:反正就是把你要離職的事弄成你、主管,還有隨便一個人 06/07 13:15
flypenguin:知道,免得主管裝死又沒人幫你作證 06/07 13:16
rellik:寫信保險一點 06/07 18:09
zserfv:直接在離職單上填好離職日期 並跟人事確定 這樣的話主管 06/07 20:23
zserfv:也拿你沒辦法 很多主管都會裝死 就讓他們死吧 06/0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