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BYINCAR (BABYINCAR)》之銘言:
: 這是幫一個朋友問的問題
: 她是私立大學的法律系畢業
: 過去曾經在公營銀行擔任正職的催債人員多年 績效不錯
: 後來公司因為她催的太勤了被人施壓
: 把她轉去做行政 因為不適應就自請離職了
: (本人也覺得蠻傻的 但是那時我不認識她)
我覺得她像十年前的我一樣呆,因為我還未進銀行業之前,
還不知台灣的銀行業有請員工自請離職的慣例(為了省資遣費),
她是法律人,應該知道自請離職是沒遣散費的,至少拿了再走,
不然自己的生活會發生困難.
以前我待中研院時,離職時都有遣散費(當時我是臨時人員,可是也有遣散費).
(大約一年兩萬多元,我待中研院,快四年,拿到七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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