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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 小弟有個朋友最近剛去一間補習班做導師 大概是10月14號進去的 但他目前有得到一個更好的工作機會 所以就跟補習班說要離職 這邊疑問的是勞基法有規定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話是要提前10天告知 但我朋友他連一個月都還沒滿 所以是可以說走就走嗎? 另外補習班跟他說因為他是10月進去的 所以10月跟11月的薪水要等到12月10號統一發下來 這是合理的嗎? 他們補習班是10號發薪 所以照常理來說10月份的薪水應該是11月10號就該發了吧 怎麼可以因為剛好要離職了就一起合併到12月發放 請問一下各位這樣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118.210
robler:去看勞基法的規定阿.. 11/12 23:00
shter:1.三個月內可以說走就走 2.很多公司新人首月都併次月發薪 11/12 23:00
b85040312:照勞基法是要離職立刻給 但很多公司卻都是等到下一次 11/12 23:05
b85040312:發薪日才給...... 11/12 23:05
ortz:保全離職 不分日期 特殊狀況 11/12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