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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勞工局事務官對32條勞資協商看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3125472705343&id=1050070390&fs 要有書面資料,雙方各持正本,不然不算數,雇主就禁止調動 沒有書面本身不要罰則,是違法的部分有罰則,至於造假是偽造文書,用刑法,勞基法沒 必要重復 沒有協議 自然要按照勞基法原本規定來 沒有放寬部分的就是沒有 只許同意不然走人,是五年以下的徒刑 如果「到職前」約定的班表就長這樣,那勞工同意來上班,就合法。 如果到職後,約定排班方式雙方議定,你當然可以表示不要用這種班表,但如果職場一定 要長這種班表才能運作,那勞工表達意義不見得成立。 如果到職後,排班表時老闆故意這樣排卻拿不出任何業務上的必要理由,就是違法。 所以不會協商無用,相反的,協商以後才能確定到底合不合法,而且留下協商紀錄。 個人疑問 如果資方直接的用勞資協商當錄取標準勞方怎麼辦呢? 如果當時的勞資會議本人未到場可以事後決定嗎? ※ 編輯: ultmisia (101.15.49.38), 01/11/2018 14:07:12 ※ 編輯: ultmisia (101.15.49.38), 01/11/2018 15: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