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勞工局事務官對32條勞資協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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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書面資料,雙方各持正本,不然不算數,雇主就禁止調動
沒有書面本身不要罰則,是違法的部分有罰則,至於造假是偽造文書,用刑法,勞基法沒
必要重復
沒有協議
自然要按照勞基法原本規定來
沒有放寬部分的就是沒有
只許同意不然走人,是五年以下的徒刑
如果「到職前」約定的班表就長這樣,那勞工同意來上班,就合法。
如果到職後,約定排班方式雙方議定,你當然可以表示不要用這種班表,但如果職場一定
要長這種班表才能運作,那勞工表達意義不見得成立。
如果到職後,排班表時老闆故意這樣排卻拿不出任何業務上的必要理由,就是違法。
所以不會協商無用,相反的,協商以後才能確定到底合不合法,而且留下協商紀錄。
個人疑問
如果資方直接的用勞資協商當錄取標準勞方怎麼辦呢?
如果當時的勞資會議本人未到場可以事後決定嗎?
※ 編輯: ultmisia (101.15.49.38), 01/11/2018 14:07:12
※ 編輯: ultmisia (101.15.49.38), 01/11/2018 15: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