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howo (科科魂!!!!)
看板SanFrancisco
標題Re: [問題] 在台灣登記結婚後需要在美國再登記一次 …
時間Fri Jan 23 06:53:28 2009
閒聊一下
說到登記制
沒想到似乎是不溯及既往?
我去年底登記
要在美國辦任何手續需要證明配偶身分
直接申請一份英文結婚證書就搞定
另一個朋友前年結婚
跑去區公所說不能發給英文結婚證書
要自己去翻譯然後公證
又麻煩又貴
真是奇怪的邏輯
乾脆叫她們離婚在結婚好了
反正前後花不到十分鐘...XD
兩個人身分證共換四次也不過才200台幣...
※ 引述《Seaturtle (mmh?)》之銘言:
: 原PO重點在於由於台灣的婚姻自97年5月23日改為登記制,
: 而非以前民法所認定的「儀式婚」(註)
: 因此詢問來到美國後是否需要再次登記
: 並非台灣一般的戶籍制度問題
: 所以先提醒要在台灣結婚的人,以前是以婚禮儀式當天為結婚日
: 現在則是以登記當天為準,有特別需要算日子的,別不小心錯過了黃道吉日:)
: 另外,此致marathons
: 很抱歉從您的推文裡,我只看到您不懂裝懂、或者說不清楚別人的問題為何就亂接話
: 這並不是您第一次這個樣子,一直以來您的推文就是一副您說了就是對的的語氣
: 板主、板工、板僕的工作包括維護看板討論風氣、整理板面文章及精華區,
: 相信您在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一點不需要我們多做說明
: SF板是公開板面,並非您的私人板,希望您在推文的遣詞用字上能多所斟酌
: We're in SanFrancisco@PTT, not marathons@PTT/PTT2
: 註:資料來源:地方行政研習e學中心公共論壇
: http://forum.rad.gov.tw/posts/list/1968.page
: 「儀式婚」係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
: 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
: 〈97年5月22日《含》以前採用〉;
: 惟自97年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才發生效力,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
: ※ 引述《EC24681012 (EC)》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在台灣登記結婚後需要在美國再登記一次 …
: : 時間: Thu Jan 22 06:56:05 2009
: 恕刪
: : 3.於是我打去問當初幫我先生辦綠卡的移民律師,他似乎不知道台灣現在改成登記制,
: : 也不知道戶政事務所現在有直接發英文結婚證書,
: : ◆ From: 71.131.157.130
: : → cchris:美國(及多數歐系國家)沒有戶籍系統;根本沒有所謂"登記"這事 01/22 10:55
: : → marathons:"台灣現在改成登記制"? 台灣的戶籍制度向來都要登記的. 01/2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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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7.63.248
推 pinkauction:戶政事務所可以申請英文版戶籍謄本 01/23 08:38
→ pinkauction:可以當申請綠卡的出申證明紙和結婚證明 01/23 08:39
→ pinkauction:最好不要辦離婚啦 :P 01/23 08:40
→ pinkauction:因為綠卡面試的時候, 會問過去結婚幾次的問題 01/23 08:42
→ yohowo:樓上XD...話說區公所的結婚證書真的很有證書的感覺.. 01/23 08:45
→ yohowo:比戶籍謄本有質感多了 01/23 08:46
→ marathons:我以前的認知,向AIT或USCIS申辦配偶事項,用台灣戶籍謄本 01/24 23:55
→ marathons:英文版比較有效,所以都會先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 01/24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