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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filmwalker兄已經把消息貼上來了, 這邊就補充一下詳細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徵選電影創意故事實施要點 張貼日期:2005/10/5 (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新影一字第0940521144Z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開發電影劇本之創意, 並鼓勵構思優質的電影故事,豐富我國電影劇作的內涵, 提升電影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應徵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證明,且無應徵件數之 限制,惟本局同仁不得參加。 三、報名應徵之電影創意故事,以未公開發表者為限。其係就 他人著作改寫者,以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為限。 四、報名應徵電影創意故事者,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以掛號(郵戳為憑,其餘方式概不接受)寄達: 台北市中正區100天津街二號四樓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並應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創意故事」 (一)收件期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應檢附之資料及格式: 1、報名表:應填妥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如附件一)。 2、電影創意故事之內容,其格式與注意事項如下: (1)以正體中文字繕打,每篇字數以1200字為原則、字體為14~16號字, 雙面、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不得署名(一式10份)。 (2)有關人物介紹、場景等非故事內容者,均不列入評選。 (3)有引用外國文字時,應加註中譯。 3、應徵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證明;其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證明者, 得以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代替之。 4、應徵者為該電影創意故事之作者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具結書(如附件二)。 5、電影創意故事未公開發表之聲明書(如附件三)。 6、應徵者同意,其電影創意故事得獎時,本局得依第九點第一項使用之 書面同意書(如附件四)。 7、電影創意故事係就他人著作改寫者,應檢附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已消滅之證明。 五、報名應徵案件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電影創意故事由本局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 初選階段分3~5組(視件數多寡定之)評選,每組設評選委員3人, 每篇電影創意故事均應經2位以上之評選委員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 複選階段應經全體評選委員3/4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評選出 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 七、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 (一)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以50篇為原則,由本局各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壹萬元。 (二)得獎者之電影創意故事係2人以上合著者(以在報名表上載明者為限), 由本局各頒發獎狀乙紙,獎金平均分配。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評選委員會經本局同意後,得為減額或從缺之決定。 八、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狀、獎金。 九、自頒獎之日起五年內,本局得無償將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於本局網站及 台灣電影網網站公開傳輸,並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製作業認為 該電影創意故事得製作成電影片時,應自行與得獎者洽談相關權利義務 事宜。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應由得獎者自行負 法律責任。 十、電影創意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評選者,不予評選;已公告得獎者, 取消其得獎資格;已頒發獎狀、獎金者,除取消其得獎資格外,得獎者 應將已領之獎狀、獎金交回本局。 (一)違反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二)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 評選委員會決定。 十二、本局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02-23568919。 -- 人生恐怕只有二十到三十歲之間, 可以憑直覺追求夢想,不管成功與否, 都對後半輩子產生重大影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