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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KevinAction ((( CNBC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自由:電視、網購洩個資 可求償2~10萬 時間: Wed Dec 26 07:23:33 200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26/today-life2.htm 法部、經部決納個資法規範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法務部、經濟部等機關日前會商決定,將以指定方式將購物頻道、網路購物業者 納入「個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後,近日將召集跨部會會議,研 擬管理辦法,最快明年一月中旬可公佈後施行,屆時只要有消費民眾被洩漏個資, 就可依個資法規定,提出每件二至十萬元的民事賠償。 資本額數百萬元業者才列管 不過,並非所有網路業者、購物頻道都會被指定適用個資法,法務部指出,近日 將邀集國家傳播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開會研究適用業者範圍,如須具備公司規 模大、公司登記資本額達數百萬元以上、交易頻繁等條件的業者才會納入適用個 資法;至於一些個人網站業者,因營業額小,並不會納入。 法務部表示,由於立法院本會期未完成個資法三讀立法,因此,有鑑於購物台等 購物頻道、網路書局等網路購物消費民眾被詐騙事件一再發生,為促使業者落實 保護客戶個資,相關部會決議,由經濟部以指定方式,將購物頻道、網路購物兩 項業者,都納入個資法適用對象。 官員指出,指定適用個資法有許多前例,如九十四年一月,經濟部亦指定百貨公 司、大賣場、不動產房屋仲介、人力業者,適用個資法。 至於一旦施行後,民眾如何自保、求償?法務部指出,若有民眾訂購某購物頻道 商品,馬上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對訂購物品、個資一清二楚,民眾應準備錄音機 錄下來,做為舉證之用,加上通聯的佐證,即可依個資法第二十八條向購物頻道 業者求償,每件二至十萬元。 此外,受害民眾也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一百九十五條、消保法等規定,向 業者要求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7.4
schwalbe:上次PTT不是有個人資料外流? 12/26 07:24
harlemk416:PTT資本額...有多少阿? XD 12/2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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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her:YNK 能算在 "網路購物" 裏嗎? 12/26 07:57
musichour:我覺得算 12/26 12:22
elfstart:可是如何判斷詐騙集團由何處知道個資? 12/26 17:59
ganbaday:他如果知道你在YNK哪天消費多少 就是了 12/30 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