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華緣教育基金會
99年暑贊助大專服務性營隊經費核銷規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08日核定
一、財團法人華緣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年度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大專服務性受補助營隊對於本會所贊助經費之支用,應依照書面審查之營隊企劃所
定之預算項目嚴格執行,執行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前備文檢同變更清單並詳加說
明。
(一)變更原計畫預算項目者。
(二)各科目經費流入或流出金額超過其原核定分配數之百分之二十者。
三、本會所撥經費除依原核定計畫執行外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一)不合計畫預算之開支,或與計畫無關之任何費用。
(二)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四、受補助營隊支付款項,應依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營隊在執行時必須特別注意預算之控制,尤須按照已定之計劃施行,每項支出
必須取得「支出憑證」。單據抬頭應寫上本會全名「財團法人華緣教育基金會」及打上統
一編號25339985,並註明品名、數量、單價、總價、購買營隊名稱與收據並蓋店戳,並由
支用人簽名以示負責,否則無效。
六、除各項支出憑證外,另應附上總贊助金額收據乙紙,單據抬頭應寫上本會全名「財團
法人華緣教育基金會」,並蓋上社章以茲證明。
七、受補助之營隊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在民國99年9月15日前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
同原始憑證、總贊助金額收據、成果報告資料寄送本會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自籌經費如係由社員繳納、有關單位補助、義賣收入等亦須詳列帳目。如成果資料內容不
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本會得視實際執行比例核撥補助費或不予受理。
八、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
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九、受補助營隊應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十、受補助營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
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3.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4. 未經本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5.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營隊經本會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規定移送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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