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2everyd (一天一顆蘋果遠離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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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要離職卻走步了
時間Fri Sep 4 02:19:39 2009
這是一個朋友遇到的問題
我朋友在一間餐廳工作,職位在那算是副店
那間餐廳是一個在台灣滿大的的體系
但我朋友在那做,覺得公司很多事都不公平
問題提出來,但沒辦法解決,所以萌生退意
後來我朋友找到一個新工作,也順利應徵上
在半個月就要過去上班了
所以我朋友就去跟店長說要辭職
但店長說不準,等等之類的......
我查過
勞基法規定
提出辭呈10天後
就可以走人
沒有什麼一個月前要提出的問題
(不知道這條勞基法是否正確)
但我朋友非走不可,店長又不放人
我朋友就打算用"翹班"這招
但是我覺得不是很好
我朋友說:他也不希望這樣,因為翹班又很不負責任
但是他不能跟店長說他已經找到工作了
所以各位有什麼更好的方法
比翹班離開公司更好又更圓滿的方法解決呢?
能把整件事情降到最低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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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85.65
推 hyde711034:看能不能正式用個書面資料提出辭職.. 09/04 03:58
推 boyglen:建議用書面提出辭呈唷~這樣也可以表是他的決心 09/05 00:25
→ boyglen:是...王品集團嗎?? 09/05 00:26
推 bsccwife:推樓上~不過~做到副店~通常要提早一個月前提出吧! 09/20 19:40
→ bsccwife:離職方式應該在員工手冊會有! 09/20 19:40
→ bsccwife:要依各公司規定而不同~當初進公司應該有員工守則~ 09/20 19:41
→ bsccwife:如果自己有簽了名~就該在一個月前提出辭呈! 09/20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