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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開始去一家最近很紅的下午茶店打工 結果做到第二天就被領班刁難 說是一個禮拜一定要給她五天班 前後說法跟她剛開始面試時說的完全不一樣 (一開始說一個月只要不低於50個小時就可以) 而且就我所知有很多人一個禮拜只有兩三天班 基於時間無法配合的情況下我只好提出辭職的要求 而兩天我總共做了將近13個小時 店裡也還沒有幫我保勞健保 我問店長那這幾天的薪資要怎麼算 結果他跟我說 員工手冊上有寫 一個月沒有做滿五十個小時不發薪水 所以我做的這13個小時不能領薪資 我想問的是 他們這樣是合法的嗎 只要員工手冊上這樣寫他就真的不需要發薪水給我了? 那如果他應該發薪水給我 是不是就不需要再扣除勞健保的費用呢? 懇請各位有經驗的高手為我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5.237
wallaceH:當然不合法啊 哪怕一個小時也應該付錢 03/24 23:26
wallaceH:那大家都亂出員工手冊 說未做滿一年不發薪合法嗎 = = 03/24 23:27
kb517:一定不合法 只要有勞務供給就必須支付薪水 不然規則都老闆定 03/24 23:41
kb517:員工吃什麼過活! 要是不給你就是去申訴找法福 03/24 23:42
rapkin:什麼鬼員工手冊 嚇嚇不懂勞基法的還可以 03/25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