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rlene1 (呵呵)》之銘言:
: ※ 引述《quail (7 well)》之銘言:
: : 有沒有電子檔啊?
: : 在公車上有瞄到一個阿伯在看
: : 但不是很清楚說......
: 我關心過貞伶了
: 她說過失傷害罰款台幣六千元,緩刑二年外
: 還有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部分 因對方同意和解 不告她
: 合解金還在談
: ps.1.告訴乃論是什麼我不知道~~:P
: 2.大家打電話去關心她喔~^^
告訴乃論最簡單的定義是指這種犯罪,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追究與論處
http://www.vac.gov.tw/ethics/windows/law/law-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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