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c (非心)》之銘言:
: ※ 引述《charlene1 (呵呵)》之銘言:
: : 我關心過貞伶了
: : 她說過失傷害罰款台幣六千元,緩刑二年外
: : 還有非告訴乃論
: : 告訴乃論部分 因對方同意和解 不告她
: : 合解金還在談
: : ps.1.告訴乃論是什麼我不知道~~:P
: : 2.大家打電話去關心她喔~^^
: 告訴乃論最簡單的定義是指這種犯罪,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追究與論處
: http://www.vac.gov.tw/ethics/windows/law/law-50.htm
謝謝長佑熱心回答囉!
晚一點打去店裡看看她在不在
我想要談好和解金還要很長的時間說
希望金貞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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