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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石門國中校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縣縣立石門國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主要宗旨如下:
聯絡校友之感情、增進彼此之情誼、相互提攜、並且促
進母校發展,發揚校譽。
第三條:本會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地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校友聯繫與資訊網之建立。
2. 配合母校行事曆舉辦各項活動。
3. 表揚熱心社會公益之傑出校友。
4. 推薦傑出校友返校專題演講分享經驗。
5. 獎助品學兼優之母校在學校友,
6. 協助母校軟硬體建設。
7. 其它緊急事項之聯繫與處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桃園縣縣立石門國中畢〈結〉業資格者。
2.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
並繳納會費者。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免權。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可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是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及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各屆畢業校友參加校友
會之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得分畢業年度比例選出十分之
一會員代表,招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
員代表任期、員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入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以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4.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5.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
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
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以及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任免。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
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
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
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以及常務監事之任免。
5. 其它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皆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
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
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招開兩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招集時招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位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該次會議出席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
或較多數同意行之。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行之,章程之變更須以該次會議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使可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兩次,必要時得招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招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絕意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或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本會各項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300 元,於會員入會時一併繳納。
2. 常年會費:一年新台幣 100 元。繳費簡則由理事會另行公佈。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基金及其孳息。
6. 其它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
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招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後二個月內
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
錄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
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招開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母校桃園縣縣立石門國民中學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歷屆理事、監事皆有權利與義務督導本會會務之運作。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單位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 年 月 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通過,並經縣政府於民國 年 月 日 桃府字 號函准予備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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