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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 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 快刪文吧 真的是違法的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 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4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