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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velin (平凡的幸福)》之銘言: : 起因只是要把衣服紮進褲子... : 司機下班回來下貨 難免衣服會露出來 : 主任看到就會唸  : 好像有嗆說要公事公辦  : 後來 : 下班前突然兩個司機到站所 : 一個把主任拉出去揍的滿頭是血 靠近鬢角那邊都破皮 : 打了幾下我們才反應過來去拉住他 : 然後嗆說不做了就離開 : 後來一個同事帶主任去醫院縫十幾針 : 那司機又跑來回要打他... : 最後現在所長跟另一個司機在橋 : 我離開前有聽所長說行政上一定會處份 : 那私底下不曉得 : 這種傷害會關嗎....還是只是罰錢 認真的來了 傷害罪分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重傷害罪是公訴罪,普通傷害罪則是告訴乃論罪. 普通傷害罪視傷害程度,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 你朋友那個 聽你的 形容 應該不是重傷害罪 所以 只是傷害罪 臉破皮? 12針? 依我看 大概是一千元以下罰金的level而已啦 這種事 天天都碼在發生 科科 提告 開庭 律師費 會低於一千"元"罰金嗎? 一般人不會這麼無聊 (但是還是有 怪人是常有的) 所以 賠錢了事 是一般解 特殊解就看造化吧 請他(應該)不用太擔心 能夠花錢打人 想想其實也不錯 難怪很多有錢人 樂此不疲...... (誤) 還是要重申 打人是不對的喔~ 揪咪~~~ 以下參考~ -from yahoo knowledge- 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 罪。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 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 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 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依實務上之見解, 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 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 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 如何判別已達重傷程度,非專門學識之人詳予鑑定,不足以資核斷,以下試舉實務上發生 重傷罪判斷之數例加以說明: 1、第二指為手之一部份,因傷害結果而不能伸屈自如,雖與手之機能有關,然僅係該指 喪失活動力,尚非毀敗全肢之機能,因此不以重傷罪論。 2、手之作用全在於指,將被害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餘無名指、小指即 失其效用,應認為已經構成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 3、膝蓋關節組織主要之伸出迴轉機能,既經完全喪失,無法上下樓梯,且該關節屈時受 阻,伸時呈無力並發抖,自難行走並保持身體重心之平衡,應已達成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 。 4、人之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右耳被割一半、鼻準被割、硫酸毀容等等,皆屬於身 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應負重傷之罪責。 重傷害罪之刑責,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重傷罪乃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需被害人提起告訴,司法警察發現此類案件即可據以偵查起訴。惟應注意的是重傷罪之 成立,必須行為人在行為之時就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才能成立,若僅有普通傷害之意思 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結果,並不屬於本條處罰之範疇,而應以普通傷害致重傷來 論處。 至於不屬於前述重傷害之傷害行為皆以普通傷害罪論,而依目前實務見解,所謂傷害兼指 生理機能及身體外形之損害或不良改變而言,諸如毛髮指甲截斷、綑綁後造成淤血、以皮 帶抽打背臀、滴蠟在身上、以強暴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穿刺、穿環等等皆屬之。 普通傷害之刑責,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普通傷害係屬告訴乃論之論,受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倘逾期提起告訴 。司法機關僅能以不受理的方式處理。因普通傷害罪是否提出告訴側重在被害人之意思為 主,故普通傷害可因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而阻卻違法(另文探討之)。 另因傷害之結果導致重傷或致死之情形,亦有可能發生,如傷口潰爛又未能妥善照料,以 致發生病毒感染而遭受截肢或因此死亡者,應負傷害致死或致重傷之罪責,依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傷害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帶一提此種情形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自不能因被害人之承諾或同意 而阻卻違法。 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 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等。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的告訴,只 是偵查開始的原因。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是偵查的起因,也是訴追的條件,因此未 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如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法院也因其欠缺追訴條 件而應判決不受理。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 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權只 是就犯罪事實,有自由決定是否告訴之權,告訴人是沒有選擇犯人的權利,告訴權一行使 ,其效力即及於其他共犯,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例如甲、 乙共同傷害丙,丙提出告訴時,其告訴的效力及於甲、乙兩人,丙不得選擇只告甲或乙一 人,丙撤回對甲或乙任何一人之告訴時,其效力均及於另一共犯。但是對於刑法第二百三 十九條規定的通姦罪、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 是這樣說的沒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3.140 ※ 編輯: MAIORI 來自: 218.166.33.140 (09/16 01:00) ※ 編輯: MAIORI 來自: 218.166.33.140 (09/16 01:01)
max2:推 09/16 14:48
eaglez:聽鳥蛋銘的!跟推! 09/17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