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sryu:我現在好想罵髒話... 02/12 19:38
推 Rebroff:我住連興街也是一直聽到... 02/12 19:39
→ lsryu:才走了一攤,現在又來一攤......orz 02/12 20:46
推 kellymeng:我家這邊也是耶!!已經連續一星期晚上都聽到了!吵死了 02/12 21:02
推 akatyan:請愛用1999 不知道新北市能不能用就是了 02/12 22:08
→ lsryu:可以直接點專人服務那個圖,就可以用網路電話了 02/12 22:32
→ lsryu:感謝akatyan的提示,我已經通報了,現在又出現第三攤了orz 02/12 22:32
※ 編輯: lsryu 來自: 114.24.43.207 (02/12 22:33)
※ 編輯: lsryu 來自: 114.24.43.207 (02/12 22:34)
→ lsryu:網路電話不用錢 02/12 22:42
→ clampsakura:通報根本沒用 有一次我家附近一點多馬路在施工 02/12 23:26
→ clampsakura:打電話去警局三次 都只是推 拖 拉 還說他們有申請 02/12 23:27
→ clampsakura:只有在威脅說要有錄音通報給媒體 才會乖乖的.. 02/12 23:28
→ lsryu:就是有一個管道啦,但是有沒有效這個也是...唉... 02/12 23:29
我通報時有問了放煙火的限制,記得對方是回答說不能隨意施放。
我有疑問的是一般煙火要先申請才能施放嗎?
還是不用只是要在早上六點以後,晚上十點以前放就沒事...?
下面的條例我感覺搞不太懂....
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之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依爆竹煙火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三條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但經本府
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於施放前五日,檢具載明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
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經取得許可後,始得施放。
第四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學校、圖書館。
二、醫院、養護中心。
三、捷運車站、碼頭。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五條 下午十時後、上午六時前,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年節、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下列種類之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高空煙火。
二、砂炮。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之資格,依下列之規定:
一、高空煙火: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應符合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之限制。
第九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編輯: lsryu 來自: 114.24.43.207 (02/12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