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perpai:問題是:何謂「真正的婚姻」?你兩篇這麼長的文都迴避 09/03 17:57
→ superpai:這個問題 09/03 17:57
→ superpai:你並沒有論證這個命題就直接當作前提了 09/03 17:58
→ superpai:另外再重複沒有人回我的問題: 09/03 18:00
→ superpai:如果兩人是同志伴侶怎麼辦?法律上他們無法結婚 09/03 18:00
→ superpai:男縣長讓他的男朋友當副縣長要用什麼法來利益迴避? 09/03 18:01
→ kimball:回答:「真正的婚姻」為何跟這裡的爭論根本無關 09/03 20:14
→ kimball:這裡的問題是,法官是否能取得有效的客觀證據,證明離婚 09/03 20:15
→ kimball:的意思表示是基於「通謀虛假」。而實務上法官作得到 09/03 20:16
→ kimball:詳情請參考我第一篇回覆所引用的連結 09/03 20:16
→ superpai:有真才有假 你所引連結也是把有所謂真正的婚姻當作前提 09/03 22:55
→ superpai:另外我的同志伴侶的問題你的意見是? 09/03 22:57
→ trueimage:我認為,民法已經說了什麼是真正的婚姻 09/03 22:57
→ trueimage:在法的觀點下成立的就是真的。 09/03 22:58
→ trueimage:同志伴侶,我覺得就沒辦法處理耶。 09/03 22:58
→ trueimage:畢竟法沒有承認同志婚姻,所以當然管不到囉。 09/03 22:59
→ superpai:民法已經改成法律婚主義 有書面+證明簽名並登記就是結婚 09/03 23:06
→ superpai:而且對於「事實上夫妻」沒有明文與保護 09/03 23:08
→ superpai:所以結婚在法律上並不考慮你「事實上是不是夫妻」 09/03 23:09
→ trueimage:嗯,法律婚或儀式婚,並沒有對於你說的事實上有什麼差別 09/03 23:16
→ kimball:我再說一次,這裡的問題根本與"真正的婚姻為何"無關 09/04 00:46
→ kimball:會被法院判為"離婚虛假"的伴侶, 其之前必然具有法律上有效 09/04 00:48
→ kimball:的婚姻關係. 不然, 若不存在有效婚姻關係, 何來"虛假離婚" 09/04 00:49
→ kimball:之可能性? 09/04 00:49
→ kimball:請注意"法律上有效" 跟你所說的"真正的婚姻" 概念根本不同 09/04 00:53
推 ch910304:怨偶邏輯的社會後果,我感覺似乎是,大家會對離婚當事人 09/04 02:43
→ ch910304:或其小孩,看成是屬於「問題家庭」的一群 09/04 02:44
→ ch910304:因為當離婚等於家庭失和的時候,把父母看成是脾氣差 09/04 02:46
→ ch910304:而在此家庭中的小孩也很容易會被看成是個性有問題的 09/04 02:47
→ ch910304:而這種刻板印象是,對我來說,是李文想批判的 09/04 02:49
→ smartken:問題是 舉傅案是否是一個好的案例?尤其是本案脈絡牽涉到 09/04 02:55
→ smartken:已經很多人提到過的利益迴避原則 不考慮這一原則是否正當 09/04 02:56
→ smartken:我同意在婚姻問題中國家介入造成的影響 但國家如何介入與 09/04 03:00
→ smartken:影響仍有一套法律準則 在此案中公共利益考量似乎更該優先 09/04 03:02
→ smartken:各種千奇百怪的離婚案我想到處都是 為何挑本案? 09/04 03:02
推 ch910304:所以我想說的只是:離婚等於怨偶,存在「可能的」負面 09/04 04:16
→ ch910304:社會後果。就這句話來說,是沒錯的。 09/04 04:17
→ ch910304:我對李文的疑惑在於第一段,引用檢察官「實難想像其是因 09/04 04:18
→ ch910304:個性不合而離婚的怨偶」這邊。 09/04 04:20
→ ch910304:因為若將引號裡的字打進google搜尋,會發現新聞裡頭 09/04 04:25
→ ch910304:是這樣:「實難想像其是一對因個性不合」而離婚的怨偶 09/04 04:26
→ ch910304:所以離婚怨偶可能是記者自己加的,而檢察官起訴的理由 09/04 04:27
→ ch910304:則是他們並沒有像離婚申請書上面寫的那樣「個性不合」 09/04 04:28
→ ch910304:因為我也沒看到起訴書,所以我是在猜,檢察官若有表現出 09/04 04:29
→ ch910304:怨偶邏輯的想像,可能在於傅在離婚申請書上,就將他們 09/04 04:30
→ ch910304:夫婦描繪成怨偶的相處情形了吧 09/04 04:31
推 ch910304:所以檢察官判斷的依據可能根本不是怨偶邏輯,而是傅的 09/04 04:37
→ ch910304:前後不一致。 09/04 04:40
→ ch910304:我看不到檢察官有怨偶邏輯 09/04 04:57
→ superpai:那我也再說一次 即使是kimball貼的連結裡 也有 09/04 07:37
→ superpai:「有學者認為,離婚只要具備《民法》第1050條的書面辦理 09/04 07:38
→ superpai:登記,形式上符合條件即可」這句話 09/04 07:38
→ superpai:可見離婚並不是有定論必要採用「實質主義」,只是 09/04 07:39
→ superpai:「在實務界佔上風」而已 09/04 07:40
→ superpai:所以我的問題是何以結婚採形式主義離婚採事實主義居然 09/04 07:40
→ superpai:被樓上幾位當作是正常合理的 09/04 07:41
→ superpai:另外因公共利益介入私人關係居然也被當作合理的理由也 09/04 07:43
→ superpai:嚇到我了 我還記得以前政府審查大陸新娘是否有實質結婚 09/04 07:44
→ superpai:時就被批個半死,這審查也是基於公共利益的 09/04 07:45
→ superpai:然後我還是要再問k大和s大,這次因公共利益介入規定兩人 09/04 07:48
→ smartken:那你要看是怎樣的"公共利益"啊...這裡的公共利益又不只是 09/04 07:48
→ smartken:一種政治話術 或是你們認為安插老婆在副縣長再離婚很合理 09/04 07:50
→ smartken:? 這裡談的公共利益前面已經指了很多次 "利益迴避" 09/04 07:51
→ superpai:實質上是夫妻那對同居沒結婚男女呢?判定實質上是夫妻? 09/04 07:51
→ superpai:安插乾女兒當副縣長也很不合理 請問法律如何介入? 09/04 07:53
→ superpai:安插同性另一半當副縣長也很不合理,法律如何介入? 09/04 07:55
→ superpai:拿到有「假沒收養」「假不結婚」可以告嗎? 09/04 07:56
→ smartken:如同trueimage講的 法沒有規範乾女兒與同性另一半 管不到 09/04 07:59
→ smartken:另外安插副縣長之所以問題重大 也包括他們是"公眾人物" 09/04 08:02
→ smartken:而且也是"公務員"等等之條件 09/04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