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artken:甚至這一對國家介入的批評始終未回應"利益迴避原則" 09/04 15:59
→ annunaki:可是你的1其實有1.1和1.2兩種,因為那個「可能」的意思是 09/04 18:30
→ annunaki:兩可的...也許原作者是認為從經驗研究中可以找到一種婚姻 09/04 18:31
→ annunaki:的"洽當"的概念,而這和現行法律環繞著判定標準的一整套 09/04 18:32
→ annunaki:規則都不一致,但是並不是說現行法律不能有自洽的方式界 09/04 18:33
→ annunaki:定婚姻關係的各種狀態... 09/04 18:33
→ annunaki:其實這會讓我想到例如說精神病的界定方式... 09/04 18:34
→ annunaki:當然kimball說的沒有錯,這或許需要更強的論證才能給大家 09/04 18:35
→ annunaki:足夠的信心...... 09/04 18:35
→ smartken:不太懂耶? 1的意思不就是婚姻是否會被納入法律問題不是嗎 09/04 19:15
→ annunaki:還有依據什麼原則決定吧@@ 09/04 19:18
→ annunaki:其實我的重點是婚姻本身可以有互相衝突的定義,而定義本 09/04 19:21
→ annunaki:身就是衝突發生的地方呀... 09/04 19:21
→ annunaki:嗯...我還是不要逃避立場好了,其實我覺得你們引用那麼多 09/04 19:23
→ annunaki:Bourdieu的工作框架,就我的解讀,你們現在的爭議就是他 09/04 19:24
→ annunaki:最喜歡討論的情況,因為定義與規範本身就是行動者爭執的 09/04 19:25
→ annunaki:工具與目的...... 09/04 19:25
→ annunaki:所以我才說kimball上一篇第二種解讀也許是作者想表達的, 09/04 19:27
→ annunaki:而他要求作者提出更多經驗證據也很合理 09/04 19:28
→ annunaki:就像superpai在上幾篇的推文裡面問的那種問題也是在作出 09/04 19:37
→ annunaki:質疑定義的過程,那麼當你嘗試把這個定義限制在法場域的 09/04 19:38
→ annunaki:時候其實已經至少接受了在這個情況下面可適用的規範 09/04 19:39
→ annunaki:不過出於對這兩種姿態的後果的無知,我不太願意在這裡選 09/04 19:41
→ annunaki:邊站,但我覺得應該要把這個爭議帶到意識當中... 09/04 19:41
→ smartken:我覺得這篇沒有Bourdieu的框架啊orz 當然這樣讀也可啦@@ 09/04 20:38
→ smartken:我的意思是 先有法律對婚姻定義的有無 才能有後面的應用 09/04 20:41
→ smartken:問題 對各種案例的批判無法推翻法律本身對婚姻觀察這件事 09/04 20:43
→ annunaki:我是說先前的推文啦~ 09/04 20:45
→ annunaki:你如果只是說法律對婚姻有定義想必沒有人會反對... 09/04 20:46
→ smartken:okok 09/04 20:46
→ annunaki:但是作者原來的語義應該不是指涉這個 09/04 20:46
→ annunaki:我想那也是superpai推文的意思 09/04 20:47
→ smartken:我再讀了一次 作者重視的是對實質而非形式的干涉沒錯 09/04 20:49
→ annunaki:所以我才想舉精神病的例子 09/04 20:50
→ annunaki:今天也許作者會比較青睞像是家庭社會學家來提出婚姻的界 09/04 20:51
→ annunaki:定,然後法律進行追認 09/04 20:51
→ annunaki:當然我這樣講只是舉例而已XD 09/04 20:51
→ annunaki:我反而覺得kimball討論社會影響的那個問題還有作者論證支 09/04 20:52
→ annunaki:持才是比較實質的議題...... 09/04 20:52
→ annunaki:可是其實我不是真的要否定你說法的有效性,因為在法場域 09/04 20:54
→ annunaki:裡面確實可以說「法就是法」,界定應該由法律派生 09/04 20:54
→ smartken:大概理解... 09/04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