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imball:嚴格說來我沒有讀過法律orz 三學分民法總則算嗎XD 09/06 00:34
→ kimball:所以我不清楚「後設分析」所指為何 09/06 00:35
→ kimball:實務看來,的確好像是言論文字等直接證據 才是硬證據 09/06 00:37
→ kimball:因此若依報導所示資料來看,說檢查官起述牽強,也有其立場 09/06 00:38
推 kimball:但此處我要提醒幾點。首先,檢查官有沒有其他起訴理由 09/06 00:57
→ kimball:我認為應該會有。因為傅坤其講過相關言論 09/06 00:59
→ kimball:有被報導出來的至少有兩則言論。一則是他在宣佈副縣長任命 09/06 01:01
→ kimball:前,稱讚「妻子」徐榛蔚嫁給他以後相夫教子、伺候公婆云云 09/06 01:04
→ kimball:第二則是內政部指出的「一家人」之說,雖然我認為有點薄弱 09/06 01:05
→ kimball:其次,若作者是覺得「共同居住」作為起訴理由,甚有不妥 09/06 01:13
→ kimball:那文章裡就應該討論。但原文洋洋灑灑了舉出各種可能互動 09/06 01:14
→ kimball:狀況,但卻從頭到尾沒有討論「共同居住」;這意味著比起 09/06 01:15
→ kimball:有所疑義的「共同居住」,作者更在意實際上不會用在裁判上 09/06 01:17
→ kimball:的其他判定標準。 09/06 01:17
→ kimball:第三,作者所念茲在茲的負面社會效果,也不會僅僅因為作為 09/06 01:18
→ kimball:傅坤其案起訴書上的其中一點起訴理由,就成為真實。 09/06 01:19
→ kimball:起訴理由牽強,會有法官把關。就算是法官真的將「共同居住 09/06 01:20
→ kimball:作為判決依據之一項,也不會讓社會大眾從此對離婚伴侶產生 09/06 01:21
→ kimball:「他們都是怨偶,所以應該吵架」的超強力刻版印象 09/06 01:23
→ kimball:並且,一般離婚伴侶也不會因此成天惴惴不安會被檢方起訴 09/06 01:25
→ kimball:這不只因為,分居是離婚伴侶的常見居住安排 09/06 01:26
→ kimball:還因為檢方不會無差別的去一一檢証所有離婚的意思表示 09/06 01:27
→ kimball:綜上所述。再怎麼考慮,此案的負面社會效果應是可忽略的 09/06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