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全國『中華盃』軟式網球團體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提倡全民運動,提高軟網技術水準,加強各機關之聯誼,促進社會善良風氣
,藉以增進身心健康。
二、指導單位:台北縣政府、台北縣體育會、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奧林
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縣體育會軟式網球委員會、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台北縣政府體育處。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星期五)至5日(星期日)共三天。
六、比賽地點:台北縣立樹林體育場(紅土球場)
樹林市水源街81號、電話:(02)8685-9766。
七、比賽項目:團體賽
1.機關公司組
2.社會男子組
3.社會女子組
4.高中男子組
5.高中女子組
6.國中男生組
7.國中女生組
8.國小男童甲組
9.國小女童甲組
10.國小男童乙組
11.國小女童乙組
12.壯年組。
八、比賽資格:
1.機關公司組:限服務於各單位編制內之現職人員,並服務滿一個月以上者,均可
以服務單位組隊參加。
2.社會男子組:自由組隊,限報第96年、98年全國運動會前六名縣市選手二名(壯
年男子組不在此限)。
3.社會女子組:同社會男子組(壯年女子組不在此限)。
4.高中男子組:凡公私立高中(職)註冊在學之男生皆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5.高中女子組:同高中男子組。
6.國中男生組:凡公私立國中註冊在學之男生皆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7.國中女生組:同國中男生組。
8.國小男童甲組:凡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之男童皆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已參
加乙組選手不可跨組重複參加。
9.國小女童甲組:同國小男童甲組。
10.國小男童乙組:凡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之五年級(含)以下男童皆可以學校為單
位報名參加。
11.國小女童乙組:同國小男童甲組。
12.壯年組:採三組雙打對抗二勝制,各組比賽採七局計分制。
第一組45歲以上(民國54年以前出生者)含
第二組55歲以上(民國44年以前出生者)含
第三組65歲以上(民國34年以前出生者)含
﹝女子欲參加者以讓10歲為原則﹞※自由組隊,不限隊數。
九、比賽方式、項目:團體賽
1.機關公司組:採三組雙打對抗二勝制,各組比賽採七局計分制,選手不得重複出賽。
2.社會男子組:同機關公司組。
3.社會女子組:同機關公司組。
4.高中男子組:採二組雙打一組單打對抗二勝制(順序雙打、單打、雙打),雙打
採七局計分制,單打採五局計分制,選手不得重複出賽。
5.高中女子組:同高中男子組。
6.國中男生組:同高中男子組。
7.國中女生組:同高中男子組。
8.國小男、女童組:採三組雙打對抗二勝制,各組比賽採七局計分制,選手不得重
複出賽。
十、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而定。
十一、比賽用球: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指定比賽用球(德化牌)。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規則。
十三、報 名:1.時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12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逾期一概不受理。
2.地點:台北縣永和市永和路2段425巷57弄7號5樓 何金山 收。
電話:(02)2923-2151、行動:0935-236-036。
3.填寫本會印製之報名表,加蓋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並填寫負責人及教練之聯
絡電話,經註冊後不得更改。
4.每隊領隊、指導、管理各一人外,連隊長在內隊員共8人,報名表以正本
為準。
5.選手不得跨組、跨隊報名,如有選手重複報名以先出賽之隊為準。(學生
組同一名選手不得重複報名,否則取消該選手資格)。
6.男子組如果選手不足時得報名同級之女生遞補,但男生不得報名女生組。
十四、抽籤及領隊會議:1.時間: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2.地點:台北縣立樹林體育場網球場(樹林市水源街81號)
電話(02)8685-9766。
3.各單位派代表參加,否則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4.以98年中華盃前四名為種子隊遇缺不補,其餘位置抽籤決定之
,(國小甲組以98年乙組為種子,乙組不列種子)。
十五、比賽細則:
1.各隊參賽時應備妥選手證明資料(機關組帶服務證明及貼相片之身份證件
,社會組帶貼相片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學生組帶學生證或貼相片之在學
證明書)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2.開幕典禮於12月3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台北縣樹林體育場網球場舉行。
3.團體賽出場順序不得輪空,否則輪空以下各組均以棄權論,比賽分出勝負
後不再繼續比賽。
4.選手請穿著整齊之運動衣上場比賽。
十六、獎勵:
1.各組參賽三隊取一名、四隊取二名、五隊取三名、六隊以上取四名、十三隊以上
取六名,惟報名隊數不足三隊取消該項目。(以出賽隊數為準)。
2.各組前三名選手由大會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四至六名發給獎狀(個人),
團體發給成績證明及獎牌鼓勵。
3.凡是有冒名頂替或未經報名之球員出場比賽,除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外,並取消該
隊已賽之全部成績,凡是違反運動精神之隊職員選手得報請行政機關議處。
十七、申訴:
1.比賽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2.合法之申訴,依比賽規則43條辦理,並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十九、本規程經行政院體委會體委競字第0990018560號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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