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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ostfly (frostfly)》之銘言: : ※ 引述《odaru (答えを求めて)》之銘言: : : GPL 不是靜態 or 動態 都得開放 Source不是嗎? : : LGPL 才是動態可以免公開 Source吧? : 端看 GPL 部分 : 用靜態連結是沒有辦法規避的沒錯 : 畢竟已經把程式結合在一起了 : 而動態聯結的話 : 則要視呼叫方式而定 : 律師給我們的定義是這樣: : 若用 function call 或 程式間使用相同資料結構 : 則它們算是"同一支程式" : 整份程式都被 GPL 病毒感染了 : 另外若呼叫從另一支程式的 main function : 用參數設定另一個程式執行行為 : 則有機會可以視為"不同支程式"而坳過去 : 今天剛好在公司有 GPL 的訓練課程 : 大家分享~ 有個問題想問問看大家的看法。 GPLv2要求的是使用者要有看到程式碼(可於編譯後執行)的權利。 你的一隻程式裡有叫到GPL的東西,你的程式就變成GPL的,這是GPL的病毒擴散原則。 CASE 1: 那如果,我今天寫了一隻程式A,用到GPL lib B與一個proprietary Lib C, 而B跟C彼此間沒有任何關係。 那麼,我的A因為B的關係必須聲明是GPL的,那A的使用者可以要求C的 Open Source 權利嗎? 如果應該的話,我開發一個GPL系統而裡面卻用了proprietary的東西,我豈不該死, 因為我侵害proprietary Lib C的權利?GPL有這麼偉大嗎? CASE 2: 再來另一種情況,我開發一個proprietary 的System A, A提供一系列的介面供使用者 掛載模組。 今天有個快樂的開源工程師(又是敝人在下我)用GPL的Lib C基於A的介面開 發了模組B。 因為C的緣故,所以我的B一定得宣告成GPL的,但難道那個A就也得一樣宣告成GPL嗎? 那如果A不是我開發的話呢?或雖然我開發,但產權不歸我呢?因為我工作得很悶搞了個 B,我就得被C的開發社群的人押著頭把System A的Source Code公佈出來嗎? 我個人認為,GPL沒那麼厲害,上面那兩種情況應該都是可以繼續保有proprietary 部份的權利,而不違背GPL的規定的。 所以,公司要規避GPL(合理的不把proprietary 的東西變成GPL的),應該是至少可以 從這兩個方向去思考。 -- 我所信仰的科學是一種謙卑的理性,承認自身的無知與渺小才能觀察到世界在我們貧 弱的知覺上留下來的痕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81.12
sofss:1:不公開,被告的是你不是Lib C的人 05/23 09:34
sofss:2:記得有公司就是被押著頭公開, 不過抽掉proprietary的part 05/23 09:40
sofss:不過得是可以正常運作的.... 05/23 09:41
sofss:不過重點可能不再做法, 而是你律師的能力... 05/23 09:43
ykjiang:不爽不要用ㄚ :p 05/23 12:30
ykjiang:又沒人強迫說一定要挑 GPL 的來用 05/23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