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oft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IBIZA:這已經不是GPL的問題了.. 09/25 14:24 → IBIZA:把這個問題focus在GPL上是錯誤的 09/25 14:24 → IBIZA:當你的行為超過上述情境, 你的mysql根本不是GPL授權 09/25 14:25 → IBIZA:這時候談GPL有何意義 09/25 14:25 → IBIZA:另外...GPL條款我十幾年前就看過了:) 09/25 14:26 → IBIZA:我以前是某個linux版本的中文化小組成員 09/25 14:26 → IBIZA:那時候為了弄中文化的商業linux版本, 搞GPL也是搞了很久... 09/25 14:29 → olctw:好的,前輩 ;) ,那麼也許請問,我使用了Linux套件中的MySQL 09/25 14:34 → olctw:套件的製作人是合法取得 MySQL 原始碼打包為可執行程式 09/25 14:34 → olctw:我使用了這樣的程式,我能否依據 GPL 授權散佈這個版本? 09/25 14:35 → IBIZA:你的行為合乎GPL的話, 當然可以 09/25 14:35 → olctw:在 MySQL 的聲名中,我必須遵守它的規定才能合法取得 MySQL 09/25 14:35 → IBIZA:but.....mysql不全是GPL授權啊...我覺得你一直沒搞懂這點 09/25 14:36 → olctw:但取得後我可以任意散佈,收受我所散佈版本的朋友並不會受到 09/25 14:36 → IBIZA:mysql要用甚麼License授權, 是由mysql決定 09/25 14:37 → olctw:MySQL聲名的限制,畢竟此時是 GPL 允許這麼做 09/25 14:37 → IBIZA:不, 是mysql決定, 而不是GPL決定 09/25 14:37 → IBIZA:是mysql允許你在合乎GPL行為規範下可以散布該程式 09/25 14:38 → IBIZA:一旦你的行為不合乎GPL, 你就得取得其他的授權方式 09/25 14:38 → olctw:-.- 這樣子回應真累,整篇回好了... 09/25 14:38 先從軟體使用來說明這件事情,只要你是合法取得 GPL 授權的軟體,你就可以依據 GPL 授權散佈、修改、散佈修改後的版本,不受原始作者授權限制。 而 MySQL 的聲名中只對他直接的被授權者有效,衍生的版本就不會受到限制,因為 GPL 允許這麼做,否則不會有那麼多基於 MySQL 的衍生版本存在。 如果從商標的使用來看,也許更多的使用限制是有效的,不過這時候就牽扯到所謂合理 使用問題,簡單的說,你不能用 MySQL 這個名字打廣告或是從事商業行為,但是提供 MySQL 基於 GPL 授權的版本給客戶使用是合法的,不需要受到 MySQL 官方的限制。 當然,文字的解釋誰都會,上了法院就不一樣了,也許比較明確一點,如果接下來還需要 討論,不如就針對授權條款以及實際的判例討論,這樣也許會實際些 如果這樣的說法有問題,也許可以幫忙找一下,反駁這樣說法的法院判例在哪裡,畢竟這 是彼此的最後一道防線。 --- ki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3.49
IBIZA:你的第二句就錯了... 09/25 14:50
IBIZA:誰說這是GPL授權軟體? 09/25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