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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 這裡跟我認知不大一樣,想再討論一下。 : GPL授權是一種一旦授權即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法律行為,這點是 : GPL第二條第一句話明文:「All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are granted : for the term of copyright on the Program, and are irrevocable provided the : stated conditions are met. 」 你下面解釋的沒錯,但跟 MySQL 問題不一樣。 MySQL 的目的是滿足兩種不同客群: 史托曼: "我天生寫程式愛給人看,也不怕人看,所以我用 GPL 版的 MySQL 給我客戶" 蓋茲: "科科, 其實我只有改兩行程式, 但我不想讓我客戶知道我只改兩行就收一百萬, 所以我買商業版 MySQL 就不用給我客戶原始碼了, 科科~" 如果你不願意把你對 MySQL 的改進流傳出去 (通常是給你的客戶原始碼, 或付出 GPL 義務),那你就需要付錢;如果你不在乎這點社會責任,MySQL 也就不跟你 計較 (因為他們也有權以 GPL 要你公開) -- 所謂的愛戀.... 在某方面來說, 就是願意把脆弱的部份顯露出來,讓對方可以傷害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55.2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