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 這裡跟我認知不大一樣,想再討論一下。
: GPL授權是一種一旦授權即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法律行為,這點是
: GPL第二條第一句話明文:「All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are granted
: for the term of copyright on the Program, and are irrevocable provided the
: stated conditions are met. 」
你下面解釋的沒錯,但跟 MySQL 問題不一樣。
MySQL 的目的是滿足兩種不同客群:
史托曼: "我天生寫程式愛給人看,也不怕人看,所以我用 GPL 版的 MySQL 給我客戶"
蓋茲: "科科, 其實我只有改兩行程式, 但我不想讓我客戶知道我只改兩行就收一百萬,
所以我買商業版 MySQL 就不用給我客戶原始碼了, 科科~"
如果你不願意把你對 MySQL 的改進流傳出去 (通常是給你的客戶原始碼, 或付出
GPL 義務),那你就需要付錢;如果你不在乎這點社會責任,MySQL 也就不跟你
計較 (因為他們也有權以 GPL 要你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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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愛戀....
在某方面來說,
就是願意把脆弱的部份顯露出來,讓對方可以傷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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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55.2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