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lctw (olc.tw)》之銘言:
: 我想焦點越來越模糊了,在原 po 的例子當中,他想要用 C# 開發一個商業軟體,希望使
: 用 MySQL 作為資料庫,在 IBIZA 的回應中表示,這個例子需要取得商業版本或是公開原
: 始碼(應該是採用 GPL 授權)
: 這個程式並未修改 MySQL 的程式碼或是將 MySQL 的程式納入自己的程式當中,只是運用
: MySQL 所提供的服務,或者稱之為公開的 API 來進行資料的存取,在我的看法是,如果
: 原 po 並不要求從 MySQL 官方取得程式,而是使用一般常見 Linux 套件隨附的 MySQL
: 程式,那麼原 po 並不需要特別去購買商業授權,因為他所取得的是衍生版本,而 Linux
: 套件的作者對於 MySQL 的使用是合乎著作權擁有者的規範,此時的問題點在於,使用了
: MySQL 這個名稱, MySQL 的著作權擁有者是否可以將這樣的條件套用到衍生版本中?
: 依據 GPLv2 第 2 項的 b 所說明,MySQL 對於該程式的第3方使用者,也就是這個例
: 子中使用 Linux 套件中 MySQL 的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 如果依據 IBIZA 的邏輯, Linux 核心也是採用 GPL 授權,專為 Linux 環境設計的軟體
: 是否也得要採用 GPL 授權?因為這些軟體 "必須要" 在 Linux 環境才能執行,符合了
: IBIZA 在原 po 回應中針對商業軟體與 GPL 授權軟體合用的定義。
: 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子。
: 我並未否定 GPL 授權程式衍生版本需要使用 GPL 授權的繼承關係
: 而關於 appleboy46 所提到的課程,我跟中研院的朋友在部份解釋上也有不同看法,
: 有興趣的朋友也歡迎參與:
: http://lucien.cc/?p=70
: 我只是就事論事,而也希望能夠多些證據可以說明,不需要這樣子你來我往的各自解釋,
: 因此才會再三提到需要實際的判例作為佐證。
: ---
: kiang
手賤翻了一下,debian裡面的MySQL授權是..GPLv2..XD
http://packages.debian.org/changelogs/pool/main/m/mysql-dfsg-5.0/
mysql-dfsg-5.0_5.0.51a-24+lenny2/mysql-server.copyright
照這個來看,只要你不要去用libmysql,有很大的機會是不用付錢的..XD
--
我不是律師,錯了不要找我..XD
--
Beware of bugs in the above code;
I have only proved it correct, not tried i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