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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ctw (olc.tw)》之銘言: : 我想焦點越來越模糊了,在原 po 的例子當中,他想要用 C# 開發一個商業軟體,希望使 : 用 MySQL 作為資料庫,在 IBIZA 的回應中表示,這個例子需要取得商業版本或是公開原 : 始碼(應該是採用 GPL 授權) : 這個程式並未修改 MySQL 的程式碼或是將 MySQL 的程式納入自己的程式當中,只是運用 : MySQL 所提供的服務,或者稱之為公開的 API 來進行資料的存取,在我的看法是,如果 : 原 po 並不要求從 MySQL 官方取得程式,而是使用一般常見 Linux 套件隨附的 MySQL : 程式,那麼原 po 並不需要特別去購買商業授權,因為他所取得的是衍生版本,而 Linux : 套件的作者對於 MySQL 的使用是合乎著作權擁有者的規範,此時的問題點在於,使用了 : MySQL 這個名稱, MySQL 的著作權擁有者是否可以將這樣的條件套用到衍生版本中? : 依據 GPLv2 第 2 項的 b 所說明,MySQL 對於該程式的第3方使用者,也就是這個例 : 子中使用 Linux 套件中 MySQL 的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 如果依據 IBIZA 的邏輯, Linux 核心也是採用 GPL 授權,專為 Linux 環境設計的軟體 : 是否也得要採用 GPL 授權?因為這些軟體 "必須要" 在 Linux 環境才能執行,符合了 : IBIZA 在原 po 回應中針對商業軟體與 GPL 授權軟體合用的定義。 : 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子。 : 我並未否定 GPL 授權程式衍生版本需要使用 GPL 授權的繼承關係 : 而關於 appleboy46 所提到的課程,我跟中研院的朋友在部份解釋上也有不同看法, : 有興趣的朋友也歡迎參與: : http://lucien.cc/?p=70 : 我只是就事論事,而也希望能夠多些證據可以說明,不需要這樣子你來我往的各自解釋, : 因此才會再三提到需要實際的判例作為佐證。 : --- : kiang 手賤翻了一下,debian裡面的MySQL授權是..GPLv2..XD http://packages.debian.org/changelogs/pool/main/m/mysql-dfsg-5.0/ mysql-dfsg-5.0_5.0.51a-24+lenny2/mysql-server.copyright 照這個來看,只要你不要去用libmysql,有很大的機會是不用付錢的..XD -- 我不是律師,錯了不要找我..XD -- Beware of bugs in the above code; I have only proved it correct, not tried i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