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meHeven (Mark Williams)
站內Soft_Job
標題Re: [閒聊] 關於跳槽 (我這樣會很過份嗎)
時間Tue Feb 23 12:49:21 2010
我的經驗是這樣啦,圈子很小是真的。
但公司高層完全就是在商言商。
要留人就是給錢,目前的主管不會畫大餅,因為根本不會有人上當。
這幾年公司來來去去也超過10人以上。
事實上他們離職原因就只有一個,別家的待遇比較好。(錢或是股票)
也沒有人搞到要用存證信函,都是直接講明,我要去XX公司。
主管會口頭慰留一下,事實上也是演演戲,大家都心知肚明,不會有人上當。
也有人出去又回來,公司還是照收的 (回來的理由是,新公司倒了XD)
還有主管帶5,6人一起跳槽,然後又回來的。
金融風暴的時候有人被裁,也是當場付錢要你滾。
包括特休換錢給你,預告離職的工資也換錢給你。
完全合法,吹不破他拉不長他
公司不可能會讓一個人做一個案子,那等於自己的老二被員工掐住。
公司沒那麼蠢。(另一個原因是案子太大,一個人根本做不完。)
還是說我現在待的公司是特例???不是很懂。
不過前面有人也點出一個大問題,也許新公司做三個月就會開除你,這也是很有可能。
至於競業條款,台灣現行的判例,公司勝訴本來就比較少。
首先,公司文件不能帶出去這是基本,員工唯一能帶出去的只有腦袋裡面的資料。
公司一定要額外給你錢,例如:額外給你多少錢,請你離職後半年內不要到xx產業做事。
競業條款的範圍要有所限制,不是無限上綱。
「本公司做手機的,請你離職半年內之後不要做手機」(這樣可以)
「你目前是做手機軟體,請你離職半年內之後不要寫任何軟體」(這樣不行)
那為什麼台灣公司敗訴比較多
1.沒給錢 (或有給但是給太少)
2.競業條款範圍寫太大,被法官判無效。
目前判例,給錢通常要給到1/2薪水。限制期間最長有看過兩年。
競業條款其實有很多模糊地帶,法官自由心證部份也很大。
我這篇只是一些通則,有遇到的朋友還是問完律師再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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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93.195
※ 編輯: GameHeven 來自: 61.228.193.195 (02/23 12:50)
推 CGary:個人經驗這對園區科技公司比較有用,軟體公司反而比較行不通 02/23 12:52
→ CGary:通常園區都是整個team整個team帶的,還不怕直接帶到隔壁上班 02/23 12:53
→ CGary:但是軟體公司這麼做的確會有人被搞過, 台灣軟體公司相對也小 02/23 12:53
→ CGary:老闆也比較不太能「完全」在商言商...so... 02/23 12:54
→ CGary:不過, 競業條款沒有用基本上是事實, 我看原Po 也不是擔心競 02/23 12:54
→ CGary:業的事情(你可以看看他寫的,他似乎更在乎他自己的寶貝...XD) 02/23 12:55
重點是官司結果如何?
※ 編輯: GameHeven 來自: 61.228.193.195 (02/23 12:56)
推 CGary:我是說業界封殺的手法,要唱衰你是真的蠻簡單的, 競業是沒屁 02/23 12:58
→ CGary:用的, 基本上那東西只是用來搞窮人的,因為窮人沒時間跟大公 02/23 12:58
→ CGary:司耗,李開復當初離開MS去Google,還不照樣過去?:P 02/23 12:58
→ CGary:但是台灣軟體公司通常都太小,沒有時間跟律師成本可以搞競業 02/23 12:59
→ CGary:的官司,多數都是老闆之間會互通有無,所以我說你的經驗比較像 02/23 13:00
→ CGary:是有大規模的園區科技公司,對軟體業來說,至少就我待過或看過 02/23 13:00
→ CGary:的公司來說似乎是不太適用... 02/23 13:01
→ fissh:通常會讓一個人做一個案子的 都是不聰明的中小企業 ..(茶) 02/24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