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LINE (天真可愛CQD)
看板Soft_Job
標題Re: [轉] 購物猶豫期/用完退費 文創不能活
時間Tue Jun 28 21:33:56 2011
其實...
我們有德的消保會早(好像是2006年?)就提出配套修法方案啦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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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
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
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ㄧ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ㄧ、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交易客體之價格未滿新台幣○○○元者。)
二、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控制者。
三、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四、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交易客體。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
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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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消基會的立場是,小額交易與已經用過的電腦軟體不適用七日退款規定
(這個立場本身合不合理是另一個問題,但是至少能解決現況)
不過我找不到這個修正案的後續如何,雖然有找到其他無關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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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這些只會躲在家裡發些缺乏社會知識討論串的傢伙
--護士魔女蔻睦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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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51.54
※ 編輯: GALINE 來自: 112.105.51.54 (06/28 21:34)
→ fantasyj:這是消保會吧...消基會不是政府機關.. 06/28 23:04
fixed Orz
推 luciferii:兩個不利點 1. 超級手機號碼追踨器 可以藉此修正逃過 06/28 23:19
我覺得...面對這東西不該走七天退貨,而是走詐欺這條路線...
不過印象中那個在程式說明就有寫這是唬爛的,所以整個事情變得很麻煩
→ luciferii:2. Apple 配合北市,陷 Google 於不義 06/28 23:20
→ luciferii:所以除非輿論壓力,這個修正法可能暫時沒機會出頭 06/28 23:20
※ 編輯: GALINE 來自: 112.105.51.54 (06/29 00:46)
→ TonyQ:後來是被消費者保護團體抗議 所以沒聽過 06/29 09:16
→ TonyQ: *通過 06/29 09:16
→ GALINE:這還真是,不知道該開心還是難過的發展... 06/29 22:37
→ ppaass:事實是北市府根本就搞錯產品性質烏龍一場,但這些官現在不 06/30 16:36
→ ppaass:願認錯,只好硬凹到底。 06/30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