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ricinttu:簡單明暸 喲好文 08/10 12:47
※ 引述《EJB (JAVA.net)》之銘言:
: 不知道為什麼 從頭到尾我只有傻眼 + 鬧劇 來形容這件事情
: 如果這樣也算了話 那寫程式的coder 離職不都背上竊盜罪名?
: 他公司在是做動畫 他是寫劇本
: 只是這樣情況成立嗎? 至少我從頭到尾我都覺得不成立 (除了簽約 毀約賠錢外)
: 有什麼方法幫我這個朋友 寫code 這麼久 還第一次聽到這種事情...
這事情分二部份來看,一部份是除了原有的勞僱合約之外所簽的切結書,
另一部份是切結書所描述的,竊取公司的東西.
切結書是私法,基本上跟契約一樣有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不過,切結書應有有效條件,除簽名蓋章及雙方都認同契約是真正之外,
如果契約內容違反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可視契約為無效.
民法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這些條款應該很好解釋你朋友所簽的那個切結書無效.
找律師朋友幫忙處理一下吧.
但是假如你朋友什麼都乖乖認帳,就沒救了.
至於竊取的指控,那真是笑話.
一方面刑法上應該可解釋,使那所謂的竊取不成立;
二方面要看看勞動基準法第14條,把勞動契約和切結書處理掉,就不會有
竊取不切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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