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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JB (JAVA.net)》之銘言: : 不知道為什麼 從頭到尾我只有傻眼 + 鬧劇 來形容這件事情 : 如果這樣也算了話 那寫程式的coder 離職不都背上竊盜罪名? : 他公司在是做動畫 他是寫劇本 : 只是這樣情況成立嗎? 至少我從頭到尾我都覺得不成立 (除了簽約 毀約賠錢外) : 有什麼方法幫我這個朋友 寫code 這麼久 還第一次聽到這種事情... 這事情分二部份來看,一部份是除了原有的勞僱合約之外所簽的切結書, 另一部份是切結書所描述的,竊取公司的東西. 切結書是私法,基本上跟契約一樣有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不過,切結書應有有效條件,除簽名蓋章及雙方都認同契約是真正之外, 如果契約內容違反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可視契約為無效. 民法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這些條款應該很好解釋你朋友所簽的那個切結書無效. 找律師朋友幫忙處理一下吧. 但是假如你朋友什麼都乖乖認帳,就沒救了. 至於竊取的指控,那真是笑話. 一方面刑法上應該可解釋,使那所謂的竊取不成立; 二方面要看看勞動基準法第14條,把勞動契約和切結書處理掉,就不會有 竊取不切取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54.220
ericinttu:簡單明暸 喲好文 08/10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