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akanyrule (三年)
看板Soft_Job
標題[心得] 老闆說要解僱我,怎麼辦?
時間Fri Sep 13 04:21:58 2013
基於之前一位網友的夢境,寫了一點工作上的經驗跟大家分享。
全文:
http://lawintaiwan.blogspot.com/2013/09/photo-via-m.html
案例:
張無忌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擔任研發工程師工作,每天晚上準時六點
離開辦公室,一個月後主管找他進辦公室,表示張無忌對公司缺乏熱
情,工作很不開心的,問張無忌要不要提離職,在主管的要求之下,張
無忌也覺得既然老闆這樣說,也就開口同意。隨後,公司人事部門開
了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面寫著理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討論:
這個故事蠻常見的,法律上應該怎麼評價呢?
一、契約自由與勞動基準法
契約應該要自由,雙方要怎麼締約是彼此的權利,法律原則上並不介
入,不過因為勞雇關係涉及兩邊地位不對等,為了保護勞工,因此國
家透過勞動基準法用來規制勞動契約。解僱、辭職在法律上都是勞動
契約的終止,終止之後,兩造間就再也沒有勞動的契約存在。至於甚
麼時候可以終止,則是勞動基準法所要規定的重點。
二、合意終止
假設,勞資雙方很開心的彼此同意,明天之後各分東西,自尋幸福,
這種情況,法律也沒有甚麼好說,也沒有甚麼後續的問題,比如資遣
費或預告期間。對雇主而言,讓員工自己說出離職,是最簡單無負擔
的,法律上也站得住腳。之後如果員工認為自己其實是被騙、被脅迫
,必須要由員工舉証,在會議室中的談話,實在很難提出。所謂投降
輸一半在這邊並不適用,當員工同意自已說出要離職這件事情時,半
壁江山已經沒了。
三、僱主單方面終止
假設員工堅持不說出自己想要離職這件事情,雇主的下一步只能夠過
勞基法規定的事項來終止,需要說出個法律上的理由。勞基法規定雇
主可以單方面,不經過勞工同意的終止情況,規定在兩個條文,第11
條跟第12條,兩條的效果並不相同。
第11條通常是勞工沒有犯甚麼錯誤,比如: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在使用這個條文終止時,必須說出依據跟原因,不然之後真的上
法院,法官還是會問,到底是依照甚麼條文、原因來終止的。當雇主
使用第11條規定時,後續的效果是必須要有適當的預告期間讓勞工可
以請假找工作,並依照年資給付資遣費。
第12條則是所謂的懲戒性解僱,當勞工有些比較重大的故意行為時,
雇主可以不用預告期間、資遣費來終止契約,包括: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和合意終止不同,無論第11條或第12條,雇主在此必須要說清楚講明白
,依據跟證據。如果之後真的有訴訟,所謂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對負擔舉証責任的雇主是比較不利的。
四、假設張無忌不同意離職,雇主可否用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
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解除勞動契約?
當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時,要由雇主說出依據
跟負擔舉證責任,比如勞工為什麼能力不符。雇主當然不會笨到說出因
為被告每天太早下班這個明顯不符合規定的理由,可能會說勞工的技術
能力無法勝任之類的。勞工則可以為自己辯護,說明自己的能力屬於中
上,並沒有雇主所講的情況來反制。和之前的合意終止不同,只要沒有
經過勞工同意,證明的痛苦跟風險都會出現在雇主身上。只是訴訟必須
要由勞工提出,雇主則處於被動的情況。像本案的情況,雇主在一個月
這麼短的時間,就認定勞工能力不足,是需要更多的說理。雇主並不能
因為勞工準時下班來推論或認定勞工的能力不足。
五、勞工應該怎麼保護自己?
首先,除非自己想換工作,不要輕易的同意說出我要離職這句話,而陷
入合意終止的困境。其次,當雇主單方面終止,不付薪水時。勞工可以
公司為被告,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以及請求給付薪資的訴訟,這
個訴訟是要請法院確認勞動契約還存在,如果勞動契約還在,不管公司
有沒有讓員工上班,都還是要付出薪水的。勞工在訴訟的過程中,是可
以另謀他職,來維持自己的生計。
六、訴訟打到底就是好嗎?
雖然勞基法有一些保護勞工的規定,但並不見得訴訟打到底就是好,因
為雇主還是有辦法讓員工很難待下去的。建議是開放談判協商的空間,
讓雇主解雇的成本上升,用來談出一個更好的離職方案。不過這也很見
仁見智,不是每一個勞工在離職之後,都可以順利的找到下一個春天。
七、其他沒有列入考慮的事情?
有些事情很難透過法律解決,像是業界很小,雇主報復之類的。但我相信
,只有了解並主張自己的權利,才是止戰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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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6.104.193.230
推 hidog:大部分情況是雇主逼員工自願離職....XD 09/13 07:31
推 changic:被逼+1,結果真的不爽,然後就自己走了 = = 09/13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