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iabloevagto: 被摸頭了 05/15 20:54
→ xo1100: 不太意外的結局 唉 05/15 20:55
推 andrew5106: 笑死,起薪兩萬起大概也會因為同個理由檢舉不成立,勞 05/15 20:56
→ andrew5106: 工局真猶你的! 05/15 20:56
QQ
→ Littlechozy: 沒辦法,你沒有offer或契約「證明」這個職缺不到4萬 05/15 21:11
推 DennyXu: 畢竟臺灣 05/15 21:13
推 aidansky0989: 有笑有推 05/15 21:13
推 vavamos: 查無不法 謝謝指教 05/15 21:22
推 alihue: 正常啊,不然上面酸的都覺得這樣就能當證據定罪? 05/15 21:26
→ tsao1211: 本來證據就不夠 05/15 21:36
推 leo5916267: 如果有人喊3萬5進去了 是不是就算違法了 05/15 21:37
推 mioaria: 所以只要用以上就好啦~~~棒 05/15 21:45
→ tsao1211: 最主要你也無法證明是同個職位只徵一人,除非你用104應 05/15 21:50
→ tsao1211: 徵然後薪水小於四萬才算 05/15 21:50
→ tsao1211: 不然公司可以說是兩邊各徵一人起薪不同,這也不違法 05/15 21:51
ptt的徵人頁面提到 徵才聯絡方式是要大家去 104,如下
: 人資或徵才聯絡方式:https://www.104.com.tw/job/3yxc9
推 bronx0807: 推 05/15 21:55
推 snakeeyes: 推你的努力 05/15 22:04
推 SmallDruid: 嘖嘖 05/15 22:07
推 DCTmaybe: 謝謝你的努力 05/15 22:17
推 jj0321: 推 可惜勞工是執政黨心中<最軟>的一塊 05/15 22:21
※ 編輯: pandajohn (36.224.194.181 臺灣), 05/15/2020 22:30:09
推 agogoman: 所以這樣說起來台北市公司起薪可以一元起喔 05/15 22:40
推 king22649: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05/15 22:40
推 voyager520: 推 05/15 22:49
推 shadowkai: XDDD 所以只要寫薪資8787元以上也是合法的 05/15 22:58
→ invidia: zzz 05/15 23:11
推 vincent14: 其實我覺得合理啊 勞動局是政府單位 本來就不是能說罰 05/15 23:57
→ vincent14: 就罰 05/15 23:57
→ hduek153: 還蠻合理的 雖然這樣解釋很好笑 變成只要有以上就過 05/16 00:15
推 gotrend: ㄏㄏ 05/16 00:25
推 azureroki: 鬼島台灣ㄎㄎ 05/16 00:35
推 sirius65482: 乾脆寫22k以上 05/16 00:57
推 pttuser2266: 只好面試進去拿第一個月薪資去檢舉 05/16 01:05
推 Saaski: LUL 05/16 02:21
推 purpleboy01: 覺得工程師真單純 05/16 03:02
推 bjk: 推你的努力 05/16 07:28
推 paint: 辛苦了 為臺灣的勞動環境努力 05/16 08:04
推 alan3100: 這法律變幹話,只有"內部同職位"員工爆料才能立案 05/16 08:47
→ alan3100: 不然就是拿到offer不爽去才投訴,真不虧是鬼島 05/16 08:51
推 vi000246: 以後只要用口頭offer就能繞過法律了 05/16 08:54
→ vi000246: 反正四萬以下的工作也不需要紙本offer 05/16 08:55
→ jobintan: 臺灣法律,早就已經棄療了,以後看到不合理的徵才廠商, 05/16 09:14
→ jobintan: 只能靠狂噓猛噓的方式提醒求職者了。 05/16 09:15
→ jobintan: 就讓他們萬年徵不到能用的人唄! 05/16 09:17
→ Csongs: 可以這要搞喔?只是公務員不想增加工作量吧 05/16 10:02
推 andrew5106: 就算應徵上了,他們只要說不是104上面的職缺不就沒事 05/16 10:13
→ andrew5106: 了呵呵 05/16 10:13
→ alongalone: 不意外的結果. 心中最軟的一塊 05/16 10:52
→ alongalone: 反正寫以上都沒差啊. 4萬塊就寫好看的啊 05/16 10:53
推 toothlesses: 其實這樣的處理很 okay,法治且講究科學 05/16 13:24
推 crossdunk: 那篇底下推文就說啦 05/16 13:34
推 SoftwareSing: 很合理吧,就沒有合約證據啊,起碼還有發函警告 05/16 13:49
推 mathrew: 不意外 因為就沒有明顯證據 根本沒辦法罰 05/16 14:36
推 ssszl: 我也覺得合理,但推你的努力 05/16 15:01
推 luckycan: 該說不意外嗎..資動部不是叫假的 05/16 16:56
推 sxy67230: 我以為這很正常啊,一直喊照顧勞工,目的就是騙選票,真 05/16 19:24
→ sxy67230: 的上了就假裝好像有改,但是其實留一堆漏洞給資本家鑽, 05/16 19:24
→ sxy67230: 資進黨不是叫假的。 05/16 19:24
→ paint: 臺灣的勞動法規很多都寫好看的 真的遇上才知道對勞工多不利 05/16 21:07
推 longlyeagle: . 05/16 21:30
推 mathrew: 說穿了,我隨便註冊帳號 在PTT上徵求,台積電寫35K 05/16 21:34
→ mathrew: 104是,四萬以上,這個你怎麼判斷?,不是說是資方狗 05/16 21:34
→ mathrew: 就真的想罰,你也很難罰 05/16 21:35
推 agogoman: 是合法, 但是不合理, 這資方的誠信也太差了吧... 05/17 01:25
推 tacovirus: HR 必殺技 以上 習得 05/17 01:47
推 yushes920179: 從今以後全部22k以上 05/17 03:13
→ jobintan: 臺資公司只適合Jr當跳板,要賺錢還是只能跳到外資去。 05/17 10:31
推 rereterry: 覺得這個案例可以發給時力跟民眾,算是蠻有力打臉這個 05/17 12:47
→ rereterry: 法條的,因為這表示當初修法沒修好 05/17 12:47
推 kaitokid1214: 這個案例應該是要給國會最大黨吧 給小黨又沒辦法修 05/17 15:50
→ kaitokid1214: 法 05/17 15:50
推 marc47: 為何要收到才算,起徵就應該算違法了吧?不然這條法律跟本 05/17 22:22
→ marc47: 就沒用呀 05/17 22:23
推 rone405: 謝謝你的努力 05/18 04:36
→ jobintan: 與其期待政府資方,不如期待自已跳槽。 05/18 08:00
推 MaxGDAM: 至少多一家黑名單公司 還可以啦 05/18 08:17
→ jammy50605: 推 05/18 09:39
→ Ekmund: 真是蠻鳥的...照這說法 只要沒拍到簽約的那份offer 05/18 17:18
→ Ekmund: 都不算違法 那代表沒有第三方檢視的空間 整個法條變成偏 05/18 17:22
→ Ekmund: 勞僱糾紛的性質 那還糾結什麼公開條件啊? 05/18 17:22
噓 bb0x0: (哈欠) 05/19 09:21
噓 MephistoH: 行政指導 ....等於啥都沒發生... 05/19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