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 引述《yungju (binary)》之銘言:
: : ◆投票結果:(共有 122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2 票)
: :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 : AIDS 34 票 27.87% 18.28%
: : wubaiwubai 70 票 57.38% 37.63%
: : smilefish 42 票 34.43% 22.58%
: : shinyho 40 票 32.79% 21.51%
: : 沒錯.最少票的那個人是34票.
: 舉個例子好了
: 今天應選兩位「板主」(請注意: 不是「副」板主)
: 投了一天的票,因此四位板主的票數出來,第二名和第三名差了幾票? 二票
: 第三名和第四名差了幾票? 六票
: 那如果進行的投票是一星期的投票,第二名和第三名之間相差的票數會是多少
: 是14票嗎?
: 可能是,也可能「不是」。
: 因此,在票數過少的情況下,就據以認為第二名比第三名有資格,
: 但是不知道如果多一天投票,排名會不會不同。
: 而這種情況如果是在一個較長時間的投票(例如一周)
: 當然會有第二名和第三名,但是雙方的票數差距就會比較大。
: 而且我們不能保證,在投票第一天的第二名,到了第七天仍然會是第二名。
: (我並不是針對這裡的四位,只是舉例)
: 所以說給予一個合理的投票期間重不重要? 當然重要。
: 從來沒有人要求板主投票要求一個月或一年,這純是一種出於被害妄想的滑坡論證。
: 我再說一次,「從來沒有人」要求進行一個月或以上的投票。
: 但是一天是不是合理的投票期間呢?
如果不是針對投票時間的爭議,那麼是對於票數多寡的爭執?
也不知道總票數要多少以上才能算數?這方面也沒有規定
如果說用比例,也不知道有投票權的人有多少?比值要定為多少?
現在認為投票無效的的原因是投票時間過短?要數不足?比例不足?還是其他..
在沒有規定可循的情形之下,要beek認錯,他也找不到法條可以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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