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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cool (苗疆殺人蛙)》之銘言: : ※ 引述《einstean (最美的DR藍寶寶)》之銘言: : : 判決出來了,但是裡面沒有關於對小組長及beek板主的處分。 : : 請問是否應對兩人的失職行為進行必要的處分? : 沒有相關的處分是認為兩邊 : 都沒有嚴重過失到需要拔除小組長或是板主權限 : 所以僅是要求對缺失的地方做改善即可 : 若是beek或是mousepad覺得判決過輕 : 可再上訴至法務群組 : 將會尊重法務群組判決結果 1. 小組長權力應該要法制化。 okcool或mousepad都說過小組長可以拔除板主, 但是找遍組規就是找不到相關規定。 什麼條件下可拔除板主?拔除的程序? 板主既然是民選的,小組長任意拔除就是不尊重連署讓他當選的選民。 我贊成在緊急處理的時候小組長可將板主停權,(但也應該寫在組規裡) 但是應該主動向板眾說明原因,事後並負責將板主復權。 像這次mousepad拔beek的理由實在太過牽強, 他根本不必這麼做就可以直接砍文才對。 2. 強烈反對大賽期間板主不能被申訴的規定。 這賦予板主恣意妄為的過大權力,板眾權益鐵定受到侵害。 什麼事後追究那都是說得好聽,奧運期間申訴案件, 說是奧運完才處理,結果最後不是就不了了之? 3. 像棒球板這種大板,水桶的處理最好也由板規明訂。 犯什麼規就處什麼刑,條理分明,爭議才會減少。 像前板主DCT2、okikuma那樣, 不必說明就可以把人浸無限期水桶,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事後又汙蔑說我是累犯,這種行為只能說可悲、不負責任。 我建議處罰應該是有分級制,依情節來決定輕重。 若是某位板眾言論過於火爆,有影響板面和誼的疑慮, 板主此時只要給予警告記點(集滿送板主簽名照?)或去信溝通即可。 只要沒有人身攻擊違反板規,板主都不應該亂浸水桶。 拿飛彈當作小刀用,拿大砲來打麻雀,這都是錯誤的。 水桶都應該公告為之,並明示刑期。 初犯刑期三天即可,累犯再加重其刑。 -- ┌本文採用┐Some Rights Reserved. │creative│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的條件下, │commons │您可自由重製、散布(轉錄)本著作,或創作衍生著作。 └授權條款┘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5.252.28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2.28 (10/22 16:50)
joh:恩,同感...我就是受害者之一 218.167.203.98 10/22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2.28 (10/2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