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h:恩,同感...我就是受害者之一 218.167.203.98 10/22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2.28 (10/22 16:55)
※ 引述《okcool (苗疆殺人蛙)》之銘言:
: ※ 引述《einstean (最美的DR藍寶寶)》之銘言:
: : 判決出來了,但是裡面沒有關於對小組長及beek板主的處分。
: : 請問是否應對兩人的失職行為進行必要的處分?
: 沒有相關的處分是認為兩邊
: 都沒有嚴重過失到需要拔除小組長或是板主權限
: 所以僅是要求對缺失的地方做改善即可
: 若是beek或是mousepad覺得判決過輕
: 可再上訴至法務群組
: 將會尊重法務群組判決結果
1. 小組長權力應該要法制化。
okcool或mousepad都說過小組長可以拔除板主,
但是找遍組規就是找不到相關規定。
什麼條件下可拔除板主?拔除的程序?
板主既然是民選的,小組長任意拔除就是不尊重連署讓他當選的選民。
我贊成在緊急處理的時候小組長可將板主停權,(但也應該寫在組規裡)
但是應該主動向板眾說明原因,事後並負責將板主復權。
像這次mousepad拔beek的理由實在太過牽強,
他根本不必這麼做就可以直接砍文才對。
2. 強烈反對大賽期間板主不能被申訴的規定。
這賦予板主恣意妄為的過大權力,板眾權益鐵定受到侵害。
什麼事後追究那都是說得好聽,奧運期間申訴案件,
說是奧運完才處理,結果最後不是就不了了之?
3. 像棒球板這種大板,水桶的處理最好也由板規明訂。
犯什麼規就處什麼刑,條理分明,爭議才會減少。
像前板主DCT2、okikuma那樣,
不必說明就可以把人浸無限期水桶,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事後又汙蔑說我是累犯,這種行為只能說可悲、不負責任。
我建議處罰應該是有分級制,依情節來決定輕重。
若是某位板眾言論過於火爆,有影響板面和誼的疑慮,
板主此時只要給予警告記點(集滿送板主簽名照?)或去信溝通即可。
只要沒有人身攻擊違反板規,板主都不應該亂浸水桶。
拿飛彈當作小刀用,拿大砲來打麻雀,這都是錯誤的。
水桶都應該公告為之,並明示刑期。
初犯刑期三天即可,累犯再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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