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kcool:我的意思不是你說的那樣阿 ^^ 11/20 02:35
※ 引述《okcool (沒有你日子很黑白)》之銘言:
: 換個方向想
: 如果板友如同你所說的那個時間點同意罷免
: 這個時間點可能就不會選擇罷免了
: 那他也是可能在這個時間點更換連署的贊成或是反對選項阿
: 投票活動是維持一段時間的
: 這麼設計也是為了避免一時情緒化的抉擇
: 盡可能讓結果公允
我想您這樣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1.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在連署時間結束前,都可以變更之前的立場,
換句話說,即便第一次投票是一時情緒化,也都可以在冷靜時更改,
與罷免案提出的時間先後無關。
2.情不情緒化與公不公允,是不相關的。公允與否,取決於制度是否
透明、公開、公平地對待正反兩邊的意見。至於個別意見是出於深
思熟慮還是但憑衝動,這本來就是個人自由選擇,不應該由權力者
來決定何種意見才是正確。更精確地說,誰有資格來評斷哪個時間
點的意見叫「衝動」?哪個叫「深思熟慮」?
3.我前文已說過,我的罷免案本來就是針對該板主在日本賽事期間的
危機處理能力以對言論的不當箝制(這些我在罷免理由都說得很清
楚),所以這個罷免案原本就是針對特定的行為,很單純地探詢板
友支持或反對當時的治板行為,我不知道這種對於特定行為的罷免
連署,在事隔這麼多天之後再去提出,還有什麼意義可言?
: 當然拖了那麼久才回應
: 造成困擾真的很抱歉
: 如果今後其他使用者有類似情形
: 可以直接丟我水球
: 我在站上不隱身也不會關掉呼叫器
: 有什麼疑問可以直接丟我
: 相信會比申訴來的有效率很多
: 也可以避免這樣的憾事
我想是這樣的,既然這裡是組務中心,我以為就應該公開在板上處理,
盡量避免私下溝通,否則這種申訴看板(包括站務級的法務看板)就失
去意義了。現實中的法令對於人民提訴,基於公開審理原則及直接審理
原則,也是要求法官必須在公開的法庭上訊問當事人,原則上是不容許
當事人出了法庭後私下找法官「溝通」的。
: 這...
: 我擔任群組長也幾年了
: 以前也從來沒有利用這種方式黑掉連署過
: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能夠讓你相信我是誤砍的嗎?
: 如果還是不相信的話
: 那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a
其實我沒有真的懷疑您,我只是想證明,您這樣的處理方式,如果換另
外一個人,在相同的情況下提出相同的質疑,您真的只能靠「不信我也
沒辦法」這種話來回應。但我想這種「以個人信用為標準」的紛爭處理
模式,不應該成為批踢踢申訴體系的常態。
這方面,您可以與法務站長討論看看,他們能不能接受自己用「不信就
算了」的方式來處理法務看板的申訴案件?
: 我覺得● 443 11/12 popert ˇ [罷免板主] Bulls
: 這篇離您提出申訴的時間點沒有差很多
: 應該造成的損失能夠小一點
: 如果真的要補償方式的話
: 您可以再提出一次申請
: 將會以您所提出的為主 (也就是443篇廢除,畢竟您的連署本來就應該優先於他)
: 我想可能頂多就是這樣了吧 @@a
: 另外再次對所造成的困擾說聲抱歉...
我說了,針對特定事件的罷免,晚一天就是晚一天,而且我的罷免理由
也與您說的那篇不同(所以我那篇的支持者數目也與這篇天差地遠),
所以我想兩者間還是造成了相當的落差。不過我也不會再提了,只希望
這次的事件,以及我此系列的幾篇說明,您能予以保留而不要刪除,讓
以後的群組長或類似事件再發生時,能有一個參考的座標。
再次謝謝您的回覆,我關於本案的申訴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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