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ot1077 (風之谷衛鷹)》之銘言:
: ※ 引述《Price (Price)》之銘言:
: : 你那串英數字擺明了是要罵髒話,這樣還不算用詞不當?
: 是阿!
: 用亂碼代替髒話本來就是避免版規的權宜之計!
: 如果這樣都要處分!
: 那電視上面那種逼逼逼帶過的髒話不就天天被新聞局罰!!!
: 連法律都沒有制定的那麼嚴謹了!
: 為什麼版規制訂會這樣!
: 更何況~~我說過這是無意義的亂碼文字!
: 妳從何處判斷這是髒話!??
: 又憑什麼依據說我的這些亂碼是〝擺明〞就是髒話??
: 我甚至於可以說是這一切〝都是無法用言語形容的尷尬〞!
: 所以用亂碼代替!
: 說過了~這些是無意義的亂碼!(不管是看起來或是讀起來!)
是否是無意義的亂碼,這點請被申訴之版主提出意見
: : 並不是只有很清楚的把髒話寫出來才算
: 阪規明定了~
: 髒話的定義!
: 就是沒有包括亂碼!
: 這些都是有依據的~請依照阪規依據判決
這點請被申訴之版主提出意見
: : 另外,既然你也承認廢物罵的是中華隊
: 我的申訴理由裡面說〝廢物〞是指〝中華隊的表現〞像廢物一樣沒有作用
: 並非指〝中華隊〞!
: 希望請您看完所有申訴內容再行判決!
: 或請更換其他組長判決謝謝!
: 因為您的懈怠明顯不于適任!
: : 那就有了很明確的對象,版主即可認定是人身攻擊
: 所以並沒有明確的對象!又哪來的人身攻擊?!
你都說是指中華隊的表現了,這還不算特定對象嗎?
: : 如果你要求判決,判決就得如你所願才算判決
: 既然版眾申訴,
: 組長都要要求依照制定格式內容才會受理!
: 為何版眾不能要求組長也要依照制定格式內容才能正式判決!?
: 連法院的判決書也都要依照規定的格式內容
: 國家才會認可!
: 這種常識~您不知道???
: : 那又何必設這樣的機制呢?
: 所以你為什麼要破壞這個制定格式的機制呢!?
: 就想要隨隨便便一句話:你就是有罪!
: 然後含糊帶過!
: 這很明顯怠職!!
: : 如有不服,請繼續上訴。
: 會的!
: 但是請說明何處上訴!
: 當然我會順便連你的怠職都送上一筆的!
: : Price
: 所以您的判決因為你的怠職有所偏差!
: 希望更換組長判決謝謝!
: 還有這件事情沒必要因為組長的怠職就要再上訴到上面!
: 目前可以先換個組長做個更合理的判決以及合適的處置!
: 才是為上!
本案繼續處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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