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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ot1077 (風之谷衛鷹)》之銘言: : ※ 引述《Price (Price)》之銘言: : : 你那串英數字擺明了是要罵髒話,這樣還不算用詞不當? : 是阿! : 用亂碼代替髒話本來就是避免版規的權宜之計! : 如果這樣都要處分! : 那電視上面那種逼逼逼帶過的髒話不就天天被新聞局罰!!! : 連法律都沒有制定的那麼嚴謹了! : 為什麼版規制訂會這樣! : 更何況~~我說過這是無意義的亂碼文字! : 妳從何處判斷這是髒話!?? : 又憑什麼依據說我的這些亂碼是〝擺明〞就是髒話?? : 我甚至於可以說是這一切〝都是無法用言語形容的尷尬〞! : 所以用亂碼代替! : 說過了~這些是無意義的亂碼!(不管是看起來或是讀起來!) 是否是無意義的亂碼,這點請被申訴之版主提出意見 : : 並不是只有很清楚的把髒話寫出來才算 : 阪規明定了~ : 髒話的定義! : 就是沒有包括亂碼! : 這些都是有依據的~請依照阪規依據判決 這點請被申訴之版主提出意見 : : 另外,既然你也承認廢物罵的是中華隊 : 我的申訴理由裡面說〝廢物〞是指〝中華隊的表現〞像廢物一樣沒有作用 : 並非指〝中華隊〞! : 希望請您看完所有申訴內容再行判決! : 或請更換其他組長判決謝謝! : 因為您的懈怠明顯不于適任! : : 那就有了很明確的對象,版主即可認定是人身攻擊 : 所以並沒有明確的對象!又哪來的人身攻擊?! 你都說是指中華隊的表現了,這還不算特定對象嗎? : : 如果你要求判決,判決就得如你所願才算判決 : 既然版眾申訴, : 組長都要要求依照制定格式內容才會受理! : 為何版眾不能要求組長也要依照制定格式內容才能正式判決!? : 連法院的判決書也都要依照規定的格式內容 : 國家才會認可! : 這種常識~您不知道??? : : 那又何必設這樣的機制呢? : 所以你為什麼要破壞這個制定格式的機制呢!? : 就想要隨隨便便一句話:你就是有罪! : 然後含糊帶過! : 這很明顯怠職!! : : 如有不服,請繼續上訴。 : 會的! : 但是請說明何處上訴! : 當然我會順便連你的怠職都送上一筆的! : : Price : 所以您的判決因為你的怠職有所偏差! : 希望更換組長判決謝謝! : 還有這件事情沒必要因為組長的怠職就要再上訴到上面! : 目前可以先換個組長做個更合理的判決以及合適的處置! : 才是為上! 本案繼續處理當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6.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