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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ice (Price)》之銘言: : ※ 引述《aflash (tone)》之銘言: : 同意大比賽期間可有較嚴格之執法標準,但水桶八週之類 : 的處分已超過亞運賽事相當長的時間,是否在大比賽期間 : 水桶期間可改為到亞運結束之類 (只是舉例) 會比較恰當 : 呢? 請兩位版主提出進一步說明。 應組長要求提出以下說明 basketballtw板(下稱本板)平時的水桶處分為一至二週 印象中幾乎沒有水桶處罰超出二週者 更遑論有半年、一年之水桶期間 如此之刑度在體育群組中可說相當輕微 由於過去幾次重大比賽期間 湧入數倍、數十倍於平日之眾多使用者 並出現大量違規發文情況 因此這次亞運開賽前本板制定特別板規並置底公告相當時日 當中並已明定特別板規實施期間 違規者將加重處罰(參見本板精華區) 因此在亞運期間被申訴人實施水桶罰者原則上均提高為四週(參見本板置底之水桶名單) 而本件被申訴人由於係於公告板規之公告文中 以推文方式違反該公告之板規 已可明確認定其為明知故犯 且推文內容有出言挑釁之情事 故特別加重處罰為水桶八週 該處罰並非無據 又關於組長所稱 以亞運籃球賽程結束作為水桶期限 此方案也曾列入考慮中 但考量到由預賽第二輪至總決賽結束 總共僅為期十二天 期間較平時之水桶二週處罰更輕 將無法收到嚇阻之功效 因此決定不予採用 若組長僅單純認為本件申訴案中所定之水桶期間有過長情事而已 則請組長綜合各項客觀情事後 (包括申訴人已自認確曾於該公告文中推文表示「在被水桶前補個幹」一事 此事於先前量刑時並未列入考慮 相關陳述請參見先前歷次答辯狀) 提出組長認為適當之期間 被申訴人將其視為重要之參考意見並考慮酌情修改 惟修改之前提仍在於確認本件申訴案中所爭執之板規及水桶處分並無不當 此乃當然之理 basketballtw板板主 faf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74.223 ※ 編輯: fafan 來自: 125.225.74.223 (12/20 23:40)
Icebound:2369篇 "試問何為相關立論基礎?" 也是我的疑問 煩請答覆 12/20 23:49
Icebound:又本篇的"特別加重處罰為水桶八週" 倍增為八週又是立於 12/20 23:51
Icebound:何種論述上 煩請不吝答覆 12/20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