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portcent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還有半小時 時間到 對本板3764篇判決提出申訴 所謂貪污的認定是要有"具體條件" 不能因為具有爭議的語言就認定貪污 小組長的判決很簡單 就單純"因為我這樣說" 所以逕行認定貪污 那為什麼不在確定是水球後就直接判? 因為我認為 雖然語言有爭議 但是要看客觀上與主觀上是否有貪污意圖 所以我才會提這麼多東西來佐證我"沒有意圖"呀 怎麼能只因為說什麼話 就直接認定犯罪與否呢? 更何況怎會是有罪推定 依照無罪推定 我一直願意提出相關證據來說明 對方也僅止於推測 我是不清楚如同法官的小組長查了哪些具體事證或資料 因為水球根本不足以成為關鍵證據 更客觀的來說 我刪除他的文的這項事實是完全符合板規 也符合他的要求 這是無庸置疑 從水球具體來說 更談不上威脅 在水球對話中我就算他不給p幣 我也沒有要侵害他任何身為本板使用者的"權利" 既不水桶 又不劣文 刪除他的文章不但符合板規 也不會有任何侵害他的權利 "只會減少了他因本版人氣而獲得他板賭盤佣金" 但是維護他賭盤的佣金 本來就不是本版的職責 我在水球中 完全沒有威脅企圖使用板主權力侵害他的權力 更別說 他在水球中也明明白白的說我可以執行我的板主權力不是嗎?? 我認為主觀上無意 客觀上也無異 更無貪污事證 也不構成利用板主職位脅迫 我舉個例子 假如我在水球中傳了 "妳不給錢很簡單 等水桶" "如果不給錢 不只妳的宣傳文要刪掉 妳的所有文章都要刪掉" "妳不給錢 那就劣文六個囉" 以上這些才算的上"利用板主職位脅迫" 所謂脅迫威脅指的是"利用自身權力給對方施與壓力 企圖使對方具有的正當權利受損" 我認為目前所有證據 都不足以證明 所謂貪污罪上的要件 我認為我無罪 組長與對方都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我貪污賄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9.218 ※ 編輯: newline 來自: 61.58.99.218 (09/03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