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chi821 (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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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建議] 被水桶者的權益保障
時間Fri Mar 13 12:51:14 2009
※ 引述《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之銘言:
: 鑑於申訴案件處理繁複又費時
: 是否有必要適當保障一下因被水桶而來申訴的使用者的權益
: 小弟的建議是當小組長們受理申訴案件時如果一時半刻沒辦法判決
: 視情況請板主先解水桶 (並非受理案件就可以解
: 因為有時判決下來 水桶期限早也過了
: 判決並不能真正還給來申訴的當事人什麼
: 被處罰還是被處罰 又沒有什麼賠償制度
我覺得這和刑法並不像,比較像行政處分罷了
這種情形 頂多向執行版主申訴、其他版主再申訴、向小組長訴願
向版主申訴期間也許可以解水桶還沒話說,
因為版主通常時間都較短,但向小組長(訴願)時
時間不定,照你的說法,執行期間也過了,難道在抓回來?
現實的世界也是只有申訴時間停止執行而已
,但一但進入訴願就得開始執行。
只有小組長的判例可能會影響板主判決 板主執法還是有其心證
棒球版都有過去的判決,版主就算心證也得根據過去的判決來處理
否則那不叫心證,底下那東西是行政程序法43條
那東西才叫心證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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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chi821:補充一下,棒球版現行版規缺乏再申訴,我認為是有問題的 03/13 12:53
→ Archi821:很久以前應該是有再申訴的制度 03/13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