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維持原判
理由:
參酌 HeyChia 所提供的案例
及象板自四月以來的水桶公告
違反板規第十條者除輕微者警告之外,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水桶
與原申訴者的刑期相符
※ 引述《HeyChia (嗨家)》之銘言:
: 關於takuminauki版友的申訴
: 我希望是維持原判的
: takuminauki板友一開始的推文如下
: 推 takuminauki:我也覺得換得太快了 曾表弟沒有比較好
: 這句是很OK的
: 推文也沒有什麼版友反彈
: 但後來他又說
: 推 takuminauki:表弟年紀輕輕球速這麼慢..有很強嗎..
: 就是那句"有很強嗎"
: 語氣過嗆
: 違反板規第十條
: 才引發其他版友的反彈
: <擷取板規>
: 第十條
: 發、推文請注意用字的禮儀,請勿咄咄逼人或語氣太嗆、太酸。
: 後來他又推
: → takuminauki:只會放大絕的象迷..我在理性討論你們在扯什麼
: → takuminauki:這不是大絕是什麼 可悲耶 連批評都不行
: → takuminauki:表弟很強嗎?? 你們自己摸LP想一想
: → takuminauki:講實話也被嗆 真的很可悲耶你們
: 以及不在公告內的
: → takuminauki:不是你們挑的是誰 我在質問丹丹太快換換表弟沒比較好 04/28 19:49
: → takuminauki:象迷如果很優質就不會在棒球版被酸成這樣了 04/28 19:49
: 由這些推文看出t版友毫無悔過之意
: 其他版友是因為他那句"會很強嗎"才推文指正
: 但他卻仍然不覺得自己的口氣有問題還反嗆版友
: 先挑起的是t版友 而不是回推文的其他版友
: 因此判定為違反版規第十條的嚴重案例
: <擷取板規>
: 備註:違者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水桶三個月。
: 另外
: takuminauki版友在與我溝通的過程中
: 我對他說對判決有問題請找組務申訴還嗆我
: 作者 takuminauki (渡邊)
: 標題 Re: 我的水桶
: 時間 Tue Apr 28 23:50:3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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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會河蟹
: 這種版主真是象迷典範阿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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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kuminauki版友要溝通判決應該也不用那麼嗆吧?
: ===
: 以下提供過往判例(2009/4/25)
: #19ycePFZ
: 推 love555666:象迷支持球隊一向不需經過大腦
: → love555666:象迷內鬨 ㄎㄎ
: 推 love555666:連林英傑都打不爆 還敢喊林克謙 ?
: 推 love555666:投2局沒爆很驕傲? 多投幾次就炸了啦
: 推 love555666:好啦 好強喔
: 版規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連同4/11警告
: 水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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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棒球群組層級審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之內於本板向群組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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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6.228.112.21
補上結案聲明
※ 編輯: RJJ 來自: 216.228.112.21 (04/30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