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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維持原判 理由: 參酌 HeyChia 所提供的案例 及象板自四月以來的水桶公告 違反板規第十條者除輕微者警告之外,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水桶 與原申訴者的刑期相符 ※ 引述《HeyChia (嗨家)》之銘言: : 關於takuminauki版友的申訴 : 我希望是維持原判的 : takuminauki板友一開始的推文如下 : 推 takuminauki:我也覺得換得太快了 曾表弟沒有比較好 : 這句是很OK的 : 推文也沒有什麼版友反彈 : 但後來他又說 : 推 takuminauki:表弟年紀輕輕球速這麼慢..有很強嗎.. : 就是那句"有很強嗎" : 語氣過嗆 : 違反板規第十條 : 才引發其他版友的反彈 : <擷取板規> : 第十條 : 發、推文請注意用字的禮儀,請勿咄咄逼人或語氣太嗆、太酸。 : 後來他又推 : → takuminauki:只會放大絕的象迷..我在理性討論你們在扯什麼 : → takuminauki:這不是大絕是什麼 可悲耶 連批評都不行 : → takuminauki:表弟很強嗎?? 你們自己摸LP想一想 : → takuminauki:講實話也被嗆 真的很可悲耶你們 : 以及不在公告內的 : → takuminauki:不是你們挑的是誰 我在質問丹丹太快換換表弟沒比較好 04/28 19:49 : → takuminauki:象迷如果很優質就不會在棒球版被酸成這樣了 04/28 19:49 : 由這些推文看出t版友毫無悔過之意 : 其他版友是因為他那句"會很強嗎"才推文指正 : 但他卻仍然不覺得自己的口氣有問題還反嗆版友 : 先挑起的是t版友 而不是回推文的其他版友 : 因此判定為違反版規第十條的嚴重案例 : <擷取板規> : 備註:違者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水桶三個月。 : 另外 : takuminauki版友在與我溝通的過程中 : 我對他說對判決有問題請找組務申訴還嗆我 : 作者 takuminauki (渡邊) : 標題 Re: 我的水桶 : 時間 Tue Apr 28 23:50:33 2009 : ─────────────────────────────────────── : 只會河蟹 : 這種版主真是象迷典範阿 科科 : ---- : takuminauki版友要溝通判決應該也不用那麼嗆吧? : === : 以下提供過往判例(2009/4/25) : #19ycePFZ : 推 love555666:象迷支持球隊一向不需經過大腦 : → love555666:象迷內鬨 ㄎㄎ : 推 love555666:連林英傑都打不爆 還敢喊林克謙 ? : 推 love555666:投2局沒爆很驕傲? 多投幾次就炸了啦 : 推 love555666:好啦 好強喔 : 版規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連同4/11警告 : 水桶一年 -- 本案於棒球群組層級審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之內於本板向群組長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6.228.112.21 補上結案聲明 ※ 編輯: RJJ 來自: 216.228.112.21 (04/30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