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傳說中的小米)
標題[轉錄]Re: [申訴] ID在板務被桶所以寄信申訴
時間Wed Jun 3 08:52:23 2009
※ [本文轉錄自 RJJ 信箱]
作者: Huangl ()
標題: Re: [申訴] ID在板務被桶所以寄信申訴
時間: Wed Jun 3 08:45:12 2009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問題一:Kael 在棒球板有被水桶嗎?
: 問題二:W 板主似乎有修改過公告,請看一下新的公告內容
: 再通知我是否要繼續申訴
噓 Kael:奇怪 你5/21被桶1年為啥還能在神廟板發言阿 61.229.174.183 05/31 22:32
噓 Huangl:這才叫分身 科科 61.229.174.183 05/31 23:16
▌第八條 發表文章或推噓文,請勿明顯偏離討論主題與論點或惡意引起板友相
互攻訐,違者經板主裁定後給予至多30日水桶或劣退處分。
▌第十四條 原使用者ID經禁止討論後,如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推噓文
,板主得依原使用者ID判決查禁分身ID;情況嚴重者報請小組長轉
ID_Multi處理。
累犯。
Kael、Huangl 水桶30日
二個ID都是5/31發言的
板規14明確顯示原ID禁止討論後,如使用分身ID才會被桶
而我分身ID使用時,原ID未被水桶
板規14條根本不成立
: ※ 引述《Huangl ()》之銘言:
: : 申訴理由:Baseball板主wangpohsiang不當水桶
: : 5/31 #1A8eVgqO
: : 噓 Kael:奇怪 你5/21被桶1年為啥還能在神廟板發言阿 61.229.174.183 05/31 22:32
: : 噓 Huangl:這才叫分身 科科 61.229.174.183 05/31 23:16
: : 6/01 #1A8rYkvJ
: : ▌第十四條 原使用者ID經禁止討論後,如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推噓文
: : ,板主得依原使用者ID判決查禁分身ID;情況嚴重者報請小組長轉
: : ID_Multi處理。
: : Huangl 水桶30日
: : 此ID在推噓文時,本尊根本還未被禁止討論
: : 為何可以事後再拿出來判?
: : 雖然說此ID一樣不能發言,但是板主不按板規判未免太不合理了
: : 附上板主回信
: : 作者 wangpohsiang (翔翔v( ̄︶ ̄)y)
: : 標題 Re: 別亂桶好嗎
: : 時間 Mon Jun 1 13:17:06 2009
: : ───────────────────────────────────────
: : 去申訴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74.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6.228.112.21
→ RJJ:請 wangpohsiang 說明引用分身條款的原因。 06/03 08:53
推 wangpohsiang:原ID違規後 如仍能使用利用其他ID繼續發言 06/03 18:11
→ wangpohsiang:那麼禁止發言的處理形同無效 此舉是避免此情形發生 06/03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