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edyc:呃,這水球記錄有同意公開的嗎?(汗) 06/27 23:55
→ JUNstudio:有啥不好公開的?我前面判決就寫說我不接受任何傳訊了 06/27 23:58
推 larusa:照「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應該是可以公佈啦 06/28 00:01
→ HAIWEI:我記得法律中的規定是通聯只要其中一方同意公開就可以公開 06/28 00:04
推 sohate5566:這種情況之下,小組長本來就可以公開上述之水球紀錄 06/28 00:07
→ weedyc: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06/28 00:08
→ sohate5566:而且是合乎規定的 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06/28 00:10
→ sohate5566: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 06/28 00:10
→ sohate5566: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06/28 00:11
→ weedyc:現在誰申訴了嗎?組長申訴?板主申訴?使用者申訴?@@ 06/28 00:15
→ GeniusKiKi:這能援引「申訴時提出作為證據」來張貼嗎?太誇張了吧 06/28 00:17
→ GeniusKiKi:組長連批踢踢的相關規定都不清楚的話,那執法的公正性 06/28 00:17
推 Ruri:當然可以公開呀,這些水球視為是對判決的補充討論吧 06/28 00:47
我不想解釋太多,各位熱心板眾也不用替我找尋法條內容了,我自己知道自己在幹嘛
覺得我私自貼出通訊紀錄有違法之餘者,想檢舉就去檢舉
懷疑執法公正性的板眾麻煩也可以搜尋過去案例一件一件來檢視,不用刻意放大本案
過去案件我並沒有這樣做過,是因為我知道站方相關規定
但這篇狀況不一樣
我在前篇判決文當中說過我不接受任何對於本案的傳訊與回應
也就是說我和本案的關係就到此為止了,有問題的話應該循正常管道向群組長申訴
既然當事人還硬要傳訊補充自己的理念(而且陳述的論點都是我已經知悉的)
那我很懷疑當事人到底有沒有仔細看過判決文
既然如此,我也沒必要私下傳訊回應,公開回應是我對當事人最後的尊重
希望這篇補充說明是本標題最後一篇
※ 編輯: JUNstudio 來自: 220.137.191.250 (06/28 01:13)
→ TonyQ:未經使用者同意的話,不得公開吧?不接受任何傳訊是可以不理 06/28 01:10
→ TonyQ:會,但不代表可公佈他人訊息吧。再者本篇文章定位是? 06/28 01:11
→ TonyQ:是判決文?判決延伸?有任何實質效力嗎?如果僅是對於該板務 06/28 01:13
→ TonyQ:的私人看法,無須濫用公開版面進行回覆吧? 06/28 01:14
推 sediments:人必先自辱而人辱之 樓上說那麼多 要不要自己去檢舉? 06/28 02:09
推 sohate5566:這裡是組務板,他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上述之水球內容 06/28 05:17
→ sohate5566:都與本案判決有關,J組務當然可以公開 06/28 05:18
→ apa9394:版主執行版務需要中立超然 這也是最難的... 06/28 12:56
推 wang7752:扯到未經使用者同意 還真好笑...這是已經牽涉到組務了 06/28 20:43
推 jojo87:感覺公開回應只是抓出來再鞭 應該不用理他就是~ 07/02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