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odoOhOw ()》之銘言:
來函照登:
kobesuck提出的論點是他只是引述俚語,
但「不要臉」一詞已經構成很明顯的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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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要臉的下一句是天下無敵
天下無敵跟老狐狸哪個才叫人身攻擊??
小組長可以去看那篇公告
是因為他自己推文也講到老狐狸被檢舉才改判
這樣的雙重標準真的很離譜
這個版主很明顯的不適任
是否為引述與是否觸犯板規並不衝突,
所以他的case是一定會進桶的。
「老狐狸」的原判決是水桶,
在大量版眾提出抗議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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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噓到XX不是大量板眾提出抗議??
還是不同立場的板眾提出的抗議無效
相同立場的板眾提出的抗議才是抗議??
擺明是濫用權力公報私仇
噓到XX是小眾
噓到X4才是大眾
從包含教育部辭典跟文章中使用方式等等再次對老狐狸一詞做了確認,
並沒有任何嚴重到足以構成人身攻擊的解釋或是聯想;
後另有使用者提出反對意見以及其他定義,
但與我查到的定義除了用詞上的些微差距之外並無明顯不同,
例如:「狡詐」vs.「狡猾」之類,
所以初次改判為解除水桶後便沒有再做其他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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