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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一、針對檢舉案,維持板主原判 二、請棒球板板主於七天之內,以公告或修訂板規的方式 將板規第九條的適用範圍更明確的界定 說明: 組務看了一下全文 重點似乎是申訴人無法認同板主延用「轉播文不受限」當理由不給予相關當事人處份 然無論是慣例是否能延用於非比賽類的轉播文、 亦或是判定該案當事人之推文是否為惡意 皆屬板主之權限,除非有明顯之循私枉法,否則組務基本上將尊重板主之判斷 但是板規第九條所述明之處罰要件明顯與現行慣例不合 因此請棒球板板主群於台灣時間十一月十九日晚上十一點五十九分之前 以公告或是修訂板規的方式,說明該條款適用範圍和懲處方式 包括「重複」的界線,及哪些類型的文章有不同的處理原則等 皆應詳細載明,以避免使用者誤觸板規、或是刻意鑽漏洞等 ※ 引述《circleli (circle)》之銘言: -- 本案於棒球群組層級審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之內於本板向群組長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11/12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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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ywin123:OK 11/12 15:15
ashrum:ok 11/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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