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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evers 信箱] 作者: qq00212369 (@@) 標題: Re: 判決 時間: Wed Nov 17 02:36:52 2010 如果照版主的廢文觀點 就是引戰的話!! 文章代碼(AID): #18fJVuFs 這篇為何不水桶? 如果版主還是要以廢文當作引戰的客觀出發點 那請你看文章 有許許多多的廢文這兩字眼 還需要我花時間一一列出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204.5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21.225